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9/12页)

反“左”倾运动:与私营企业合作 共产党争取工商业最有创意的一个做法是,1948年农历新年,共产党向天津的许多企业寄发了贺年卡。贺卡上写道:“我们祝您健康长寿、生意兴隆。如果这个新年我们夺取了城市,请不要慌张。我们将迅速恢复城市秩序,并且支持所有工商企业。”[99]一支农民游击队居然敢夸口做出这样的承诺,这把许多人,特别是外国人,给逗乐了。

这一年春天和夏天的指示和会议决议再次明确并强调了党的城市政策。这些指示或决议的中心思想与两份重要的声明是一致的。这两份声明分别摘录毛泽东1947年12月25日发表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以及任弼时1948年1月12日的谈话《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毛泽东强调,“过度的劳动条件,过高的所设税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业者”和其他类型的极左政策不允许像1931—1934年间那样再度出现,他把“工商业者”定义为“一切独立的小工商业者和一切小的和中的资本主义成份”。[100]

任弼时对侵犯工商业的批评似乎更加严厉。我们在第七章提到过,他认为没收小的农村商人甚至都是一种自杀性错误。和党内一般的观点不同,任弼时反对区分对待城市和农村企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企业,他还提出,不应没收地主和富农的企业或生意。虽然他没有明说,但他暗示,不仅应在农村实行这一禁令,城市也应采用。[101]我们仍不清楚,任弼时的讲话发表后,共产党是否真的开始保护和鼓励地主在农村开办的工商企业。但至少在一个边区,原来的过激政策似乎得到了纠正。[102]但在2月27日的一份党内指示中,毛泽东重申了城市和农村的区别(更早的指令中已提出过类似的要求):“应当预先防止将农村斗争地主富农、消灭封建势力的办法错误地应用于城市……”[103]毛泽东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的工商企业是否可以为地主私人所有。

相比之下,共产党的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政策是十分清楚和明确的:城市工商企业将得到保护;工人必须顾全整体经济生产,暂时放弃眼前的利益。在土地改革运动期间,有些县曾没收过守法地主在城里的工商业企业。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党的城市工商政策,决不允许再次发生。允许没收的只是地主在农村的土地。在城镇里,允许没收财产的对象只限于真正的战争罪犯、反革命分子、官僚资本家。因此,农民或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权查封工厂和商店,这是市政府的专属权力。所有被没收的工商企业都将由政府合作经营,或者由政府出售。政府将尽量保证这些企业继续正常运营,而不是拆除或破坏它们。[104]

对那些因为“不理解”党的工商政策,而逃往国民党控制地区的工商企业主和管理人员,条例也做出了规定。逃亡者的财产将得到保护,政府将任命新的人员经营管理他们的店铺和工厂,企业将继续生产、经营。解放区政府大力对外宣传,他们欢迎所有愿意回来的商人和企业家,并许诺全力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105]

1948年年中,召开了华北解放区[106]工商业大会,会议解决了许多工商业的具体问题。会议通过的最重要的决议包括以下一些:有关公有和民营企业的相对地位的决议;有关金融政策的决议;有关劳资关系的决议。[107]关于第一个问题,会议强调,国家应控制重工业、军火、机械制造以及重要产业的生产资料。对于商业企业,大会的态度多少有些模糊。大会只是指出,公有商业企业的任务是满足战争的需要,稳定基本商品的价格,满足消费者和生产商的需求。不仅如此,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会议还要求成立一个统一的公共采购和供应系统,以确保所有生产商(无论是公家还是私人的)获得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大会通过了累进的工商业税制,税金从企业净利润的5%到25%不等。在1946年的张家口,至少在一个短暂的时期,政府几乎免除了所有工业企业的税金。新的决议规定,所有赢利的工商企业,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的,都将缴纳不超过企业25%净利润的税款。只有农村手工业、合作社、某些国营企业、对工业和商业发展至关重要的某些企业、因为战争遭受了重大损失的企业,才能享受免税优惠。一般来说,工业税比商业税低。此外,还出台了鼓励某些重点行业的税收激励政策,这也使得一些工业企业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