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第7/14页)
此外,当地干部普遍采取了“清算”的斗争方式。从1943年至土地改革结束,清算方式,或者说清算过去的剥削,成为共产党土地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需要清算的地主对农民的“欠债”包括:地主和其他有钱人从农民手中夺走的抵押土地、农民的劳役、地主有意逃避减租,等等。根据农民的要求和指控,这些过去的剥削将被确定并折换成现金、粮食或其他财产。当被指控者无法支付欠债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为了清偿债务,他不得不出售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卖地的收入将交给被剥削(提出控诉)的一方。随着斗争的发展,对这些财产——通常被称作斗争成果——的分配越来越直接、公平、合理。
尤其在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名义上仍然有效时,“清算”方法十分重要,因为它使共产党不必直接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是与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相违背的。更重要的是,在“清算”的过程中,农民必须公开说出自己的要求,这让农民直接参与到斗争中间,并通过展示各种形式的剥削,让他们回忆起过去遭受的所有不公。1945年前后,晋冀鲁豫边区和其他地区的“清算”斗争几乎包括了农民所有的诉求和不满。最后,清算旧账还是将财富从相对富有的人手中转移到相对贫穷的人手中的有效手段。后者不需要等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或下一次贷款就能得到实际的利益。它们也不一定是佃农或债务人。清算旧账不是对未来收益的许诺,它能给予穷人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
第十二分区的党员干部被告知,在反腐败和反恶霸的过程中,要清算和解决“旧账”,以平息群众的怨气。在清查“黑地”,减租和增加工资的过程中,并不会清算“旧账”。在一些县,只清查抗日政府成立之后的“旧账”。此外,对“黑地”所有者的罚款一般为隐瞒土地税款的1—5倍。
第十二分区的中心地区此前几乎没有减息工作的经验。在所有地主中,只有恶霸地主要归还抗战之前多收的那一部分利息。其他情况下,清查的只是抗战之后的高利贷。村委会会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阶级成分和家庭状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清算“旧账”。[56]
实际上,至少在1943年初,一些地区就开始利用清查“黑地”挑动农民对地主的不满了。1943年2月,分区党委下令,不论贫富,所有人都要主动上报并搜查未登记的土地。一般而言,贫农和中农即使拒绝上报他们的未登记财产,也不会遭到惩罚。但他们必须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补缴全部或部分隐瞒的土地的税款。富农、中农和小地主必须补缴全部隐瞒的土地税款。
拒绝上报土地状况的大地主不仅要补缴全部土地税款,还要支付罚款。
边区政府特别鼓励在农民尚不具有明确阶级意识的村庄使用最后一种办法。在农民具备较强阶级意识的村庄,群众一般会主动上报土地状况,应该少罚款,尽量减少阶级矛盾。在农民未被发动起来的地区,应孤立最反动的地主,动员农民调查反动地主的土地,确保农民获得切实利益。“罚金的高低和隐瞒土地税款是否全额补缴应由群众运动的发展阶段和村里的具体阶级政策决定。”[57]
过激行为和中农 晋冀鲁豫边区的“左”倾错误与彭真描述的晋察冀边区的“左”倾行为极为相似。这些错误发生的时间是减租运动热烈开展的1944年,地点在减租政策执行得最彻底的地区。在(河南)滑县和(山东)范县,可以明显看到这样一些倾向:(1)一些干部盲目地信任群众,以至于放弃了领导权,拒绝执行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指令。(2)在一些没有地主的村子,中农成为打击对象。这种错误在范县“最为严重和最危险”,是对“党的阶级政策的严重违反”。在这样的村子里,由于中农被斗争以及在经济上遭到打击,他们变得十分恐惧和缺乏安全感,对生产采取完全消极的态度。他们甚至希望国民党军队回到农村。不仅如此,对中农的打击还挫伤了贫农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3)在其他地区,许多干部未能区别富裕地主和不太富裕的地主、守法地主和恶霸地主、开明绅士和反动分子,甚至不能区别地主和富农。他们不加选择地打击所有人。一些好地主不光是经济上遭到削弱,甚至被夺走所有财产,以至于无法维生。(4)在1944年,解放区和党在解放区的力量得到了极大地扩大和增强。一些同志开始认为,正式恢复激进土地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了。有必要提醒他们,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党的土地政策仍是在政治和经济上削弱地主阶级,而不是消灭他们。[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