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结语(第7/10页)
16世纪的明朝,政府几乎没有任何可以用来支配的节余。实际掌握的财政资源零碎分散,无法用于大规模的商业运作。官员们仅仅满足于任意支配各种服务,一旦不足,他们则进行征用,而不签订契约以获得额外的服务。惟一例外的部门是食盐专卖,但它的经营还是依靠其他部门的管理经验。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完成其定额,他们既没有成本意识,也不懂得长远计划,这种经营方式充其量也不过类似于早期官僚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也就是清代的“官督商办”形式。
鉴于其他工业社会中城市无产阶级的经历,资本主义是否能够为16世纪的中国创造出一个更合理的社会秩序是很令人怀疑的。然而,资本主义确实能够增加生产,提高物资流通效率,同时也能够推动法律的变革和技术的进步。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中国在许多方面的落后却是更为显著的,诸如人均收入低下,交通运输落后,法律陈旧,缺乏制度化的措施等。明代的财政管理部门根本无力去改变这些情况。
官营工业是进一步说明管理不力的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也是另一个争论的焦点。许多大陆的中国史研究者,认为明代是封建社会,同时也相信工匠轮流到官办工场应役“提高了生产力”[见第六章第三节(r)],他们认为官办企业劳动分工导致了技术的进步,其影响也扩展到了私营经济部门〔38〕。但实际上从15世纪中期开始就已经很少有工匠亲自应役,而是以银代役。实际劳作的工人是雇募而来的。1562年,甚至一直保留下来的劳役也被强制折成白银。政府雇用的工匠逐渐分成两类,一类是在皇城内工作的银匠和宝石匠,他们只生产奢侈性用具,这些精心制作的产品实际上很少能够进入市场。另一类工匠则在官办工厂中从事大规模生产,但通常都是分散管理。一个工厂常常被分成好几部分,每一部分有一个监工,他负有财政责任。比如,政府的铸币厂中的一个炉头,要管理一组工人,炼出固定数量的铜,铸造出固定额度的铜钱,一有缺额,必须由他来赔补(见第二章第四章)。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进行流水线生产。尽管表面上看,铸币厂的生产额度很大,但却很少愿意引进节约劳动的设备。同样,淮安附近的清江船厂被分成82个分厂,每一部分单独居住,分散管理(见第二章第一节)。尽管这个造船厂在其全盛时期生产了746条漕船,但每一分厂造船不超过10条。这种所谓工人的专业化分工实际也就是其行业区分,由木工来造船身,铁匠铸造船锚,竹工做帆。充其量有一两个专业技工做一些填塞防漏之类工作〔39〕。明朝管理这些工作的官员非但不满意他们技术的进步,而且对这些工人的技术水平总是有很多抱怨,认为他们要比私人企业的工匠技术低劣〔40〕。
在北京的兵工厂也为一些现代的学者所推崇,这些工厂集中生产用于宫廷防卫用的装饰性武器。因为供给的问题,野战部队的武器大多由地方提供。15世纪70年代,戚继光在进行军事训练时,他发现武器制造不精,他多次提到枪、铳弹头与弹管不符,容易引起爆炸〔41〕。实际上,明代官办工厂要比其批评者所想像的更加落后。
很清楚,明朝与以前各个朝代制度相似其实是一种误解。唐、宋、元各代的财政结构从来没有像明代这样僵化,它们的高层政府部门也不像明代那样承担很少实施责任。明代的财政管理具有收敛性(self-denying),它将其运作能力降到最低限度,忽视了通过工商业发展来增加收入的策略,拒绝考虑民间、私人方面的帮助。财政管理总的来说是倒退,而不是进步。
财政管理的目标
总的看来,明代财政管理具有消极性。在传统中国,最主要关心的问题是政府的稳定。明代的财政制度就很好地贯彻了这一点。
这个制度值得注意的一个好处就是防止了某些地区因为财政实力的增强而与中央政府相对抗。在帝国的每一个财政部门的财政收入都有无数个来源。这就意味尽管地方官员可以去改进他们的管理,但他们也同样不能维护自己的独立性。这一制度,配之以官员的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明一代并无文武官员企图造反之情事。明代绝大多数的叛乱、起义是由藩王、不满的农民或者部族首领发动的。而失败原因多是因为他们不能建立一个稳固的财政基地,以维持起义之初的消耗。惟一的例外是杨应龙叛乱,因为它从苗族部落得到补充供给,所以这一叛乱从1594年一直持续到1600年。正是这种消极的财政管理有时足以消弭潜在的不稳定因素。1555年,总督江南、江北、浙江、山东、福建、湖广诸军的张经突然被皇帝下诏逮捕,虽然对张经的指控并不足信,但随后却系狱论死〔42〕。试想汉唐两代最有权力的皇帝恐怕也很难这样轻松、任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