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12/12页)

个人责任制是苏联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对中国工人来说,它还是一种新的制度。在中国,集体责任制更加普遍。1948年,新的责任制首次应用在东北铁路的管理上。自苏联军队于1946年撤出东北后,东北铁路(或中国长春铁路)是允许苏联“存在”的少数机构之一。[119]

这种个人责任制首先在牡丹江市的铁路职工中间进行了试行。根据试行经验,东北铁路部门党委会发布了一条决议,规定在此后的工作中,东北所有铁路工程技术人员都要承担个人责任。此前,技术人员被分成不同的小组,轮换工作——这和苏联的做法不同,没有任何人为特定的火车头负责。轮换制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新责任制。新制度规定,两到三人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一个车头,一旦出现问题,小组成员负有直接责任。[120]

先将薄一波的评论放在一边,这时党内仍在激烈讨论,究竟应学习苏联,还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管理经验。东北铁路部门党委会建议,可以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的铁路管理经验,分析其优缺点。但党委会最终的结论是,新中国应以苏联模式为主,因为苏联已经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管理经验进行了充分评估,并吸收了其中所有有价值的内容。[121]

无论采取什么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都是一项重大工程,需要几个月乃至几年时间集中力量才能完成。哈尔滨的管理者承认他们面临的困难。1948年夏天,《东北日报》评论道,科学的企业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件新鲜事。该报指出,铁路管理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该市的工业部门在评估成本、分配资源、坚持商品标准方面,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业企业的研究、调查、规划水平仍然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122]同年11月,同一家报纸的另一篇社论指出,在8月的全国第六届劳动大会之后,许多东北企业已经开始着手改善管理水平。但至今为止,还没有一家企业真正、彻底地实现了这一目标。[123]

这篇社论还指出,直到现在,东北的国营工厂对民主管理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全国第六届劳动大会的决议,每个工厂都要成立由工厂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工厂和工会其他负责人、普通工会成员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由工厂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工厂的重要管理问题,并最终做出决定。如果委员会发现,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指令不正确、不合理,委员会主席有权将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给政府,并请求更改指令。

决议还规定,超过500人的大工厂要成立由不同工种的工人和学徒代表组成的工厂代表委员会。代表委员会隶属于工厂管理委员会,它的功能是宣传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总结经验,听取工人的建议和批评。但在1948年,企业民主和科学管理,仍然是未来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取得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