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10/14页)
9世纪初,崔群为宰相,以清廉著称。崔群曾任过一届主考官。此后某日,其妻劝他置些财产以遗子孙,他笑答道:“我有美宅30,良田遍布天下,你又何忧?”其妻迷惑不解,说她从未听说过此事。宰相说:“你一定还记得前年我曾任考官,手中录取考生30名,他们不就是良田美宅吗?”[69]
尽管这则故事发生在9世纪,把考生比作财产也未免是开玩笑,但这故事同样适用于清代,因为,在清代,考中了的考生仍旧能为考官提供安全保障。
人类的天性,不论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的确如弗洛伊德(Sigmumd Freud)断言的那样:
人类并非是希望得到爱的温和、友善的动物,并非是受到进攻时仅能自卫的动物,……而是被认为在其本能的天赋中有强烈的侵犯他人的欲望的动物。因此,他们的邻人不仅仅是其潜在的助手或性对象,而且也是一种诱惑物,引诱他们在他身上满足其侵略欲望,无偿剥削他的劳动力,不经他同意便与他发生性关系,攫取他的财产,侮辱他,使他痛苦,折磨他乃至杀死他。[70]
在西方,我们已经用法律、习惯和社会规范建立起了一道壁垒,以防止人的侵略天性,因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没有那么多外向的社会冲突迹象。我们已经接受的教育是,在公共场所激烈争吵和感情外露是不合规矩的,造谣、欺骗、诬告等等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然而,任何曾经在中国人中生活过的人都知道,那里经常有社会冲突发生。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强调指出,从社会结构和导致冲突的问题来看,社会冲突既不能形成破坏性力量,也不能成为维护社会安定的工具。如果冲突是以与社会赖以建立的基本观念不相抵触的目标、价值观念和利益为焦点的话,那么,这种冲突就可能会根据其各成员和小集团的意愿在集团内部调整行为准则和权力关系。然而,当内部冲突的当事人不再拥有共同的基本观念时,这时社会结构就岌岌可危了。[71]以这种假说来看,对儒家的中国而言,社会冲突似乎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存在的社会内部冲突,其焦点决不是儒家生活方式是唯一生活方式这一社会基本观念,而是人们的眼前目标、价值观念和利益方面,即权力、财富和荣誉。清统治者根本无需担心这一制度被推翻,因为“无”可以变成“有”,不仅通过科举制度,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冲突和社会习惯。朝廷大臣可能会由于政敌的阴谋策划被赶下台,富裕的地主可能会由于被诬告或儿子放荡而变得一贫如洗,末秩小吏则可能会由于善于钻营成为国家的大臣。
在这种社会冲突的氛围中,最需要的保护就是对付仇人的诬告、官吏的勒索和官府的摊派。曾长期供职于中国海关的马士(H.B.Morse)声称,19世纪的中国有三类人:守法者、违法者和被诬告者。[72]尽管法律禁止造谣、诬告,但这是报复仇人普遍使用的手段。即使诬告最后被揭穿,被诬告的人如果没有被处死的话,通常也已经是经济上倾家荡产、身体上备受摧残了。此外,还专门有一种人,叫做“讼棍”,以制造事端、引诱人就本不存在的冤屈去打官司为业。[73]对付这种讼案,最好的办法是有朋友身居高位,或是朋友的朋友身居高位。身居高位的朋友还能使你免去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或正直官吏的正确起诉。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你本人就是官或是士绅阶层的一员,否则,是某一位官或士绅的亲密朋友也行。“只要有通过科举正途得到的而不是捐来的官衔,你的地位就会使你免遭下级官吏及其属员的骚扰,县官也不敢以人格侮辱或肉体惩罚威胁你。”[74]在中国小说《红楼梦》中,有人建议一个年轻的官员抄留一份“护官符”:
如今凡作地方官者,皆有一个私单,上面写的是本省最有权有势、极富极贵的大乡绅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连性命还保不成呢!所以绰号叫做“护官符”。[75]
各省会馆和行会之所以建立的基本原因之一也是“保护”。人们客居异乡,觉得需要有个组织来保护他们,以保证他们不被当地人欺侮。而且,在这两种组织里,会馆的馆长和行会的会长总是由某一位身居官位、又负文名的人来担任,以便他能在官场中代表他们。[76]他能以平等的身份与地方官说话,会用正确的格式写公文,还能利用其影响为卷入官司的成员说情开脱。在行会中,不论是本地的行会还是区域性的行会,总有其成员是否在生意中得到公平待遇的问题。中国人做生意的态度是,总量是一定的,一方得的多了,一定是由另一方的相对减少抵消了。如果他们是客居异乡,在行会中组织起来,他们就能够依靠成员们的集体力量来保证他们不受当地税收部门的歧视;如果他们是在本地做生意,就能保证不让无照经营者、营私舞弊者和出售质量低劣产品者攫取他们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