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清者的“稀缺资源假定”(第4/14页)
我们就拿兰州知府蒋全迪来说,他作为四品官的知府每年俸禄为一百零五两,养廉银为四千两左右,二者合之,其合法收入三年也不过就是一万多两。可我们都知道那句“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里有虚构的成分在里面吗?肯定没有。
为了证明这不是信口开河,在这里开列清朝官场的几种陋规。所谓陋规,就是官场上一直沿袭下来的那些不成文的规矩,又特指贿赂需索。陋规的形式五花八门,因篇幅有限,我只简单开列三种:
节寿礼。顾名思义就是逢年过节或者赶上官员家里庆生,同僚和下属为其送礼。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里讲陕西粮道向上司和有关衙门官员送礼定规为:给西安将军三节两寿礼,每次银八百两,表礼、水礼八色,门包四十两;八旗都统二人,每人每节银二百两,水礼四色;陕西巡抚,四季致送,每季银一千三两,节寿送表礼、水礼、门包杂费;陕西总督,三节致送,每节银一千两,表礼、水礼八色及门包杂费。高级衙门的师爷节寿礼亦有规定,所谓“抚、藩、臬幕友一年节寿陋规,俱由首县摊派各州县书吏册费,藩司用印札代为催取”。在中央衙门,书吏给司官送“年终规礼”。在“年终规礼”中,有两项主要指标不得不提。那就是亏空和勒接。
亏空。贪官将征收的钱粮并不是全部上交国库,一部分装进自己的腰包,或者为本身早得税银而少征,造成钱粮的亏空。
勒接。官员有了亏空,在他卸职离任的时候,本来是无法交待过去的,但是接任者为了能够顺利得到实缺,往往愿意承受他的亏空,答应代为赔偿,以便早日上任,至于以后能否赔补就管不了那么多了。有的人不愿接受亏空,拒绝给前任调补亏空,这时上司就会出面,强迫新任接受,以免暴露出去,成为他的政绩污点。比如说道光年间,河南永城令沈玉墀接受前任的亏欠银三万两,到任只有一年多的时间,自己又亏空了三万两,这样前后算下来光是亏空就高达六万两。
这样一任知府干下来,捞取个十万两银子应该不是什么太难的事。
以上提到的只是地方官的所谓灰色收入,至于贪污、勒索,贿赂大捞外快,其收入更是难以计算。在这里,所谓清官与贪官,也只是相对而言。在这种情况,统治集团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逐步降低合法与非法,廉洁与腐败的标准,将一部分非法视为合法,将不算太严重的腐败视为廉洁。
康熙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此外不收,便是好官。”这就等于是放宽了廉吏的底线,只取一分此外不收。在这里一分的标准到底是多少?无人给出界定。清人冯桂芬分析得就更加直白,他认为当时官吏廉与不廉的区别仅仅在于“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
陋规虽然说不是法定的,但它已经形成了规范,被人们所接受,可以说它是不成文的官场规则。
它同时还是一种既成事实,无论是送礼者,还是受礼者,基本上都是受之当然,心安理得。反倒那些不送不受的人,倒成了世俗人眼中的二愣子。陋规中金钱财物的交往,基本上都是大官吞噬小官赃物,官吏压榨百姓血汗,是利益集团成员在其俸禄、赋役之外的贪婪追求。需要指出的是,下级对上司的敬奉,它的来源主要是正额赋役外由横征暴敛得来的灰色收入,所以对税民的敲榨勒索,是维护这些陋规的前提条件。
由于封建官场呈金字塔,每上升一级都非常困难,因此下级获得升迁或保位就必须博得上级的欢心。在古代官场,官员提拔缺乏客观标准,下级向上级行贿也就成了必然的最佳之选,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同样金字塔式的贪腐生态系统、一条食物链:官员不贪腐就无法行贿,不行贿就无法保位或升迁,每一级官员都是其下级的受贿者,是其上级的行贿者,而真正清廉的官员就必然凤毛麟角。
换句话讲,如果一个官员想保全官位或者得到升迁,他就必须参与到这个贪腐集体中,否则作为异己就无法存活于这条食物链中,因为他的上级和同僚会担心他有可能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