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政治的青年(第3/20页)

这场失败是决定性的,从此,英格兰的清教徒退回在野党的位置,直到内战爆发。

苏格兰的政治时间表还停留在蔷薇战争之前的封建自由状态,没有产生出自己的绝对君主制。斯图亚特王权微弱,不足以左右大局,因而君主—天主教—清教的三角斗争出现了另一种结局。1559年,加尔文的弟子诺克斯(John Knox)返回苏格兰。《至尊法案》《统一法案》在英格兰恢复的消息传到苏格兰后,诺克斯在柏斯发起暴动,破坏了当地的圣方济各修道院。摄政太后玛丽·吉斯调法军入援,新教徒则求援于伊丽莎白的大臣塞西尔(William Cecil)。英法争执的结果是当年签订的《爱丁堡协定》,苏格兰王国自英法百年战争以来的传统盟友法兰西撤出了不列颠岛,此后再也没能回来。形势自此明朗化:苏格兰在政治上必将背离法兰西,在宗教上必将背离罗马。

由于缺少一个都铎式的强大王权,出于政治平衡的目的而维持介于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中道主义国教会,在英格兰失败的长老会在苏格兰取得全胜。1560年,苏格兰国会废除天主教。詹姆斯六世在长老会监视下度过了有名无实的虚君岁月,当他继承了伊丽莎白的王位,享受到绝对君主制和主教制来之不易的优越性时,就企图把英格兰的体制推广到苏格兰。他的基本政策是“通过语言、宗教、习俗的相似性把两王国联合起来。事实上,联合的真实意义是要使苏格兰长老会接受英格兰的主教制度。因此,“在苏格兰,他的任务要艰巨得多”。1604年(继承英格兰王位的第二年),詹姆斯就在汉普顿法庭会议上宣称长老会和君主政体势不两立。《柏斯五章》(Five Article of Perth)就是这一政策的结晶。1618年,苏格兰教会勉强接受《柏斯五章》。但1621年,苏格兰国会断然拒绝《柏斯五章》,显示了英苏联合的限度。对两王国古已有之的混合立宪理论,即国王、贵族、乡绅(市镇代表)的“三位一体”模式,他反而委婉地认可,承认“是法律将王冠戴在他的头上”和“未经三个等级许可不得征税”的惯例。从效果上看,两者都不利于王权,但前者是群众色彩浓厚的新兴力量,后者是封建自由的历史权利,斯图亚特王朝对后者总是更多一些尊重。

从历史社会学角度分析,绝对主义国家有一个政治支柱和一个社会支柱。在欧洲大陆,政治支柱是官僚机构和常备军,他们是王室武断征税的产物,而他们的存在又使王室的进一步武断征税成为可能。这一恶性循环(对官僚食税集团而言是良性循环)终将毁坏社会自治能力,使官僚机构和国家成为同一概念,任何宪法上和政治上的变化都只能改变官僚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政策方向,因为除此之外已经别无有效的统治方法。在英格兰,官僚机构和常备军几乎不存在(除海军以外),只有国教会勉强能(部分地)填补这两者的政治空间。这使17世纪英国的政治冲突与宗教冲突纠缠在一起,也使王室在钱袋子和枪杆子两大命脉上必须永远仰面求人。

社会支柱是马上得天下的封建旧贵族瓦解后,起家于乡绅地主和富裕市民阶级,凭借个人才智、勇气、劳绩,尤其是野心而发迹变泰、干禄公卿的新人,或者不如直呼为冒险家和暴发户。在法国,这批人称为长袍贵族(出身布尔乔亚,以法学家身份入仕,以君主国官僚特别是行政法院为归宿的新人),也就是孟德斯鸠认为应当为法国国运兴隆负责的那个集团[107]。大凡封建制度(The Feudal System)解体,君主专制(Absolutism)代兴之际,各国都会不约而同地出现新人崛起、世卿没落的场面,英国并不特殊。然而这一集团既没有被统治集团排斥,也没有被收编为绝对君主废封建、立郡县的官僚机构中坚力量,反而相当顺利地继承了与等级君主分庭抗礼的封建旧贵族在国会中和在社会上的势力;最后竟以市民(Bourgeois)和人民(Populace)当然领袖的身份出场,推翻君主专制;这倒确实是英格兰独有的自发秩序生成(Spontaneous Order[108])。

1603年,苏格兰的詹姆斯六世继承伊丽莎白的王位成为英格兰的詹姆斯一世时,他面临的就是这样一个没有完成的绝对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