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第9/12页)
《汉旧仪》所记西汉丞相府掾属秩级,是否有省略“比”字的可能性呢?有可能的。请看前引《汉旧仪》中的这一段:“丞相司置谏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周天游先生注云:“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曰:‘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至东汉改称谏议大夫,秩为六百石,事见《续汉志》。胡广注曰:‘武帝元狩五年置谏大夫,为光禄大夫。世祖中兴,以为谏议大夫。’《汉旧仪》既言西京旧制,而曰秩六百石,误也。”(33)前文也已指出,西汉的谏大夫实际是“比八百石”。无论是六百石还是八百石,总之谏大夫本为“比秩”,《汉旧仪》却把“比”字省略了。而叙谏大夫省略了“比”字,紧接其后的“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一句,为什么就不能推断它们省略了“比”字呢?
就目前而言,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只能看到千石、八百石的“史”,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史”,我认为这说明八百石以上的长史比较“公职化”了,由皇帝任命的;但地位在六百石以下、没见于《秩律》的掾史,当在“自辟除”之列。到了汉武帝时,若干六百石左右的“史”也“公职化”了,源于丞相史的“刺史”就是六百石,在正秩;但四百石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属、百石属史,其中由丞相“自辟除”的部分,有可能在“比秩”之中。毕竟,此前的《秩律》中看不见六百石以下掾史,它们应当无秩;此后东汉的三公掾属,明明都是“比秩”。当然,我们还没武断到如下程度:完全否定汉武帝时存在正秩的掾、史、属;因史料所限,只能推测掾、史、属中“自辟除”的那部分,有可能是“比秩”。这个问题,第六章第二节还要继续讨论。
五 国官之“比秩”
在王国、侯国官中也存在着较多的“比秩”之官。
《汉书》卷三五《荆燕吴传》汉景帝三年(前154年)二月诏:“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这是针对作乱的吴王刘濞之国的,由此可见王国官有比三百石者。《汉书》卷四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记淮南王案件中的胶西王之议,也提到了“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颜师古曰:“谓真二百石及秩比二百石以上。”汉初王国官职的设置同于中央,所以与正秩相“比”的那些王国官职,大概也跟中央相近。
在尹湾汉简中,能看到“侯家丞”一官,其秩比三百石,从而填补了西汉史籍中此官秩级的记载空白。史云贵谓侯家丞“西汉中后期秩降为比三百石”(34),他用了“降”字,似乎认为西汉前期此官在三百石之上。其所举证据尚不充分,因为《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注引《续汉志》所记“诸侯家丞秩三百石”,是东汉制度。然而从《二年律令》间接推测,汉初家丞为正秩三百石,倒是有可能的(35)。
侯家丞是有印的,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现了数十块“轪侯家丞”封泥(36)。有印则有日常职事,那么侯家丞为什么又是“比秩”呢?此官虽系朝廷命官,但又是列侯的大管家,管理着一群家臣。《续汉书·百官志五》:“每国……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旧有行人、洗马、门大夫,凡五官。”汤其领先生认为,王子侯国的吏员大致可分两类,一为行政系统,一为家政系统;后者由侯家丞、右仆、行人、门大夫、先马、中庶子构成,侯家丞不分国之大小,都是比三百石(37)。廖伯源先生分析说:“又据《东海郡吏员簿》之体例,凡二百石以上之朝廷命官皆书其秩,百石以下之属吏则不书其秩。仆、行人、门大夫、先马、中庶子不书秩,盖属吏,乃侯国相所辟,派到侯家给事,为侯家臣。如霍中孺以县吏给事侯家。”还可提到廖先生对尹湾汉简所见16位侯家丞籍贯的考察,那考察显示:“本郡人得在本郡为侯家丞,此为地方长吏籍贯限制之例外。……侯家丞之职掌既无关地方行政,可不必有籍贯之限制。”(38)“长吏”必须回避本籍,侯家丞却不必,那么此官是不被算做“长吏”的。这对我们理解侯家丞之为“比秩”,很有帮助。侯家丞所统领的是家臣,本身也有家臣意味,跟“宦皇帝者”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