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第8/12页)

这种从其他官署调人的做法,还适用于斗食、佐史级的小吏,参看第4、5条。这两条中的两处“中二十书佐”不可解,而周天游先生标点的《汉官六种》于此无校。我想这两个“中二十”,都应作“中二千石”。就第4条看,丞相府中书令史缺了,就从“中二千石书佐”中选拔高第者为之。书令史是斗食秩级的,书佐是佐史秩级的(32)。选举时凡言“高第”,则升级任用;若非高第,则属“同秩补”。第5条显示,“中二千石书佐”可以迁至斗食级的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许之”的“留”有两种可能:“留”在原单位,或“留”在新单位。前者是说这书佐接到调令但不想去御史台,则允许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原单位;后者是说那书佐去了御史台后乐不思蜀了,那么就尊重他的意愿,允许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御史台。参考御史少史“得留罢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的令文,应以后者为是。可见吏员愿在哪个部门工作,是有一定选择余地的。第4、5条所叙斗食、佐史级吏员的转任,属于“迁补”,因秩级有升迁,就不是“同秩补”了。又,《汉旧仪》叙毕丞相吏员“皆从同秩补”,又云:“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那么“宜”者就不必“还故官”,而是“以秩留”了。

中央官署在人力资源上互通有无,实行“皆从同秩补”制度,应以各官署的吏员结构和吏员秩级相近为前提;进而,我们就可以通过“同秩补”来推断各官署的掾属秩级了。例如,前文判定汉初御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则可以由此推断,被委派去“守”御史少史之职的丞相少史,应与御史少史“同秩”,也是比六百石。《秩律》中只有千石、八百石之史,而没有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属。御史机构的吏员分史、少史、属3级,千石御史有秩,御史少史、御史属无秩。若各官署的吏员结构和秩级差不多少,则丞相、太尉及中二千石的吏员应与之相类,存在着相同的秩级安排。赘言之,《秩律》中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属,说明当时少史、属无秩。御史少史比六百石,“皆从同秩补”的丞相少史也应该是比六百石。

那么,《汉旧仪》所叙汉武帝时丞相府的六百石东西曹掾、四百石掾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属、百石属史,其实都是“比秩”,而《汉旧仪》省略了“比”字吗?

同一官职的秩级,有时记为“比秩”、有时记为正秩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下面举几个例子。如《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臣禹……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照贡禹原话,谏大夫八百石,光禄大夫二千石,都是正秩。然而《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得明明白白:“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可见贡禹的话中省略了“比”字。在汉人看来,“比秩”是从属于正秩的,省略“比”字并无大碍。

又如东汉九卿寺中的丞,《续汉书·百官志》通记为“丞一人,比千石”,但大司农另有一丞,记为“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梁人刘昭注:“《古今注》曰‘建初七年(82年)七月,为大司农置丞一人,秩千石,别主帑藏’,则部丞应是而秩不同(此句疑有误)。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主帑藏的部丞,《续汉志》说是六百石,崔豹《古今注》说是千石,都是正秩。但一丞为正秩,一丞为“比秩”,很不好理解。“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一句,我怀疑“二”为“比”字之讹,应作“应劭《汉官秩》亦云比千石”。就是说,大司农部丞的秩级一度是比千石,跟大司农丞是一样的,《续汉志》所记应是较晚的情况,后来这个部丞降到六百石(或比六百石了)。

又如《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注引《十三州志》:“博士,秦官。博通古今,秩皆六百石。……议郎、郎官,皆秦官也。冗无所掌,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博士、议郎、郎官都是比秩,但《十三州志》都省略了“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