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第7/12页)

丞相府中既有秩千石的长史,又有八百石长史,可能吗?我说是可能的。首先丞相长史不止一个。《汉书·百官公卿表》:“相国、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汉武帝时一度还有三长史,出现过“丞相患之,三长史皆害(张)汤”的事件(30)。再看《汉旧仪》卷上:“丞相门无塾……署曰丞相府。东门、西门长史物故,廷尉正、监守。”(31)丞相府东门、西门各由一位长史负责,或说有两位这样的长史,一位由东门命名,一位由西门命名;若这两位长史死了,就调用廷尉寺的正、监来“守”,“守”就是代摄其事的意思。那东门、西门不会是“东曹、西曹”之讹,因为前文说的就是丞相府的门如何如何。我们看到,廷尉正、监,跟丞相府的长史还真有密切关系呢。

西汉中央官的官属若出员缺,习惯采用“皆从同秩补”的办法,即从其他官署的同秩官员中调人去“守”,参后。根据《秩律》,正、监为八百石,则死去的东门长史和西门长史也应八百石,才称得上是“同秩”呢。然则某个时候丞相府有三名长史,一名千石的;两名八百石的,即东门长史与西门长史。汉武帝时,丞相长史一度加至二千石,参前。《汉表》所记丞相“两长史”,只是西汉后期的制度。

上一节讨论御史秩级,曾引证《二年律令·赐律》:“御史比六百石,相(下残)。”简文的“御史比六百石”之后,还残留着一个“相”字。这“相”是什么官名的残缺呢?《秩律》中有“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一句。那么《赐律》的这个“相”,应是相国、丞相吧。前称御史在赏赐时比六百石,那么后文是否是说,相国、丞相的什么“史”,在赏赐时比若干石呢?若然,则随后所叙相国、丞相之史,应与比六百石的御史相去不远,其所比秩级应在六百石左右。简言之,我认为在《秩律》时代,相国、丞相之下有一种史,比六百石。考诸文献,这推断不是一丁点根据都没有。

上一节讨论御史秩级,已看到《汉旧仪》卷上有“少史秩比六百石”的明确记载,则御史少史比六百石已无可质疑;而《汉旧仪》卷上又谓:“少史有所为,即少史属得守御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御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御史少史。”那么当时有这样的制度:如果御史少史另有公务,则由少史下面的“属”暂摄其事;如果御史少史死了,就要从丞相府中选一位丞相史来“守御史少史”,即暂摄其事。根据“皆从同秩补”的制度,暂摄御史之事的那位丞相史,应为比六百石之史。

现在对“皆从同秩补”的制度,已必须做一阐述了。《汉旧仪》有“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皆从同秩补”一句。所涉及的丞相府吏员的这种迁调制度,《汉旧仪》中还有更多的相关记载:

1.元封元年(前110年),御史止不复监。后御史职与丞相参增吏员,凡三百四十一人,分为吏(?)、少史、属,亦从同秩补,率取文法吏。

2.丞相史物故,调御史少史守丞相史。若御史少史监祠寝园庙,调御史少史属守,不足,丞相少史属为倅,事已罢。(以上见《汉官六种》,第40、72页。第2条对原书标点有修正。)

3.御史少史……所代到官视事,得留罢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汉官六种》,第40、72页,标点有修正)

4.(丞相)书令史斗食缺,试中二十书佐高第补,因为骑史。

5.选中二十书佐试补令史,令史皆斗食,迁补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许之。(以上见《汉官六种》,第37-38、68-69页)

在第1条中,御史府和丞相府的“吏(史?)、少史、属”,都“从同秩补”。再看第2条,若丞相少史死了,也可以调用御史少史去“守”丞相史的。那么“皆从同秩补”的所谓“补”,当指“互补”,即御史可补丞相史,而丞相史也可以补御史。第2条还说,御史少史们临时去“监祠寝园庙”,则其职事由少史属暂摄;若少史属人数不足、“守”不过来,就可以把丞相少史属弄过来帮忙,协助御史少史属。

这种“从同秩补”的做法,还通用于御史府与中二千石的官属之间。第3条告诉我们,御史少史到中二千石及詹事、水衡都尉的官署去摄事,事毕可以留任。那么御史府与中二千石的吏员,同样互通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