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的土改:1946—1947年(第5/5页)

不管“富农路线”最早的源头在哪里,华东局在7月对其进行了彻底的修改,要求没收一切形式的地主所有的生产资料,留给地主的土地不得超过任何村庄贫农和雇农拥有土地的平均数。恶霸、反动地主和被群众仇恨的人,一点东西都不得留下,但是如果村农会同意,允许他们的眷属保留一定数目的土地。富农多余的土地、牲畜和工具将被没收。中农的土地和财产“完全不能动”,如果动了他们的土地,将给予必要的补偿。如果村里没有足够的公有或没收的土地对他们进行补偿,那么用其他形式补偿中农。

假如在最近的清算斗争中,一些佃农已经获得了比其他人多的土地,应当劝说他们放弃多余的土地或至少将它换成其他财富形式。不应该允许干部、军人和战争死难者家庭保留多于其他农民的土地。从地主和富农那里拿走的土地应该首先按家庭成员的人口数分配给贫农和雇农。在没有采用这些标准的地区,应该纠正分配财产的方式,使得1946年犯下的各式各样的投降主义和冒险主义的错误得以矫正。

最后,该指示将土改中群众参与的原则制度化了,要求政府和党组织听从村农会。在村一级,由农会、农会中的贫农小组和土改工作组共同负责进行土地改革。另外,他们还参与当地党支部、政治权力机构和民兵队伍的改革,这对于彻底和正确实行土地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刘少奇在此时是中央委员会土改部的负责人,他显然赞成对投降主义和冒险主义的警告以及群众直接参与对干部的批评。渤海区(山东)党委书记景晓林引用了刘的警告:“对中农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害怕,开始动摇。各地方务必关心中农的态度,注意他们这一方的任何动摇,并务必采取紧密联合中农的政策。只要中农与贫农保持一致,就不会发生严重的冒险主义……”[105]

景同志还提到了刘少奇写给薄一波的一封信(后者是晋冀鲁豫边区的中央局副书记),指示应该允许大众批评和揭露攫取斗争果实的干部。另外,这封信,与华东局对渤海区乃至山东省全省发出的关于对待地主的指示相比,两者拥护的路线是一致的。在土改和土改后的调查中,所有地主的土地应该被拿来在贫农和雇农中重新平均分配。只有在地主向农民屈服后,后者才会给予他们以前的主子一点财产,且不超过农民自身拥有的平均数。[106]

《土地法大纲》

这些指示中明确的均分财产的倾向在1947年10月10日颁布的《土地法大纲》中达到顶峰。就像毛泽东所说,新法律重申了《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政策,但是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107]

《土地法大纲》剥夺了所有地主、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法大纲》同样取消了土改前农村的一切债约。《土地法大纲》第六条也许是最重要的,清楚地说明了平均分配土地的目标: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只有汉奸及内战战犯不予分配土地,虽然他们的家属在无罪和愿意自己耕种的情况下可以分到土地。地主及地主家庭分到的土地与村中其他农民一样。除了土地以外的财产,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等等都要没收,富农的多余财产也要没收。所有这些物品都要平均分配给农民和其他缺乏这些物品的穷人。地主和富农也分到相等的一份。一切被没收的物品,连同土地一起,分到谁手中就归谁所有。[108]

村里每个人能获得相同的一份财产——该规定中包含了温和和激进因素。说到前者,该规定被宣传为一种保护措施,用来防止“左”倾的错误。这些“左”倾的错误据说曾经破坏了党早先在20世纪30年代的土改工作。当时,没有留给地主生存的物资,而分给富农的是最贫瘠的土地。但是考虑到华北土地的稀少和中农数量的庞大,如果按照规定,村里的每个人都分得相同数目的土地,那么中农的财产势必受到侵犯。党对中农的处理办法,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包含着矛盾,这已经成为一种特点。它们最终被解决,实际上是要求将中农包括在均分过程中。然而这一解决方法与“中间不动两头动”的原则矛盾了。后者出现在1947年10月以前的区党委指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