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进的土改:1946—1947年(第4/5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冀鲁豫分区党委作了如下指示:(1)没有实行土改的地方必须马上实行,与军队征兵运动和战争支持工作一起实行;(2)在游击区,同样的指示也适用,在“一手拿枪,一手分田”的口号下实行;(3)在土改已经实行的区域,应当对已经开展的工作进行复查,并根据“填平补齐”进行纠偏。应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连一个人、一亩地都不漏下”。

关于特定的具体问题,地主的房子将分给穷人,而不是像有的地区那样将其拆毁。关于商业和工业,分区党委像党中央的《五四指示》那样,将资本家在城市的企业和地主所有在乡下的企业区分开。前者根据党关于城市工商业的政策对待。而地主在乡下的企业,被认为是“地主封建经济”的一部分,因而被分给最穷苦的农民,分配的依据是被用来重新分配土地和浮财的“填平补齐”原则。但是不应当强迫那些不愿意持有股份或者不愿意参与这些企业合作管理的人。[103]干部不应对富农发起经济清算,但是如果群众要求,可以进行。应该允许旧富农保有他们自己耕作的土地;不得对新富农实行没收政策。“总体来说”,不得损害富农的工商业利益。

另一方面,中农问题依旧像往常一样棘手。各种指示所表达的基本路线总结起来可以用另一句口号表示:“中间不动两头动”。这意味着将中农的财产放着不动,将地主、旧富农、贫农和农场工人的土地均分。

但矛盾的是,“指示”禁止当地干部侵犯中农的财产,同时又使得他们很难不这么做。所以作为一条一般规则,中农的财产将保持不动。假如从他们那里拿走了什么,在复查和填平运动中他们将得到某种形式的补偿。作为一项旨在安抚中农,得到他们支持的新举措,潘复生建议将在斗争中没收来的粮食、现金和其他浮财分给他们,而将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平均分给穷人。最后,大村庄被要求试着调整分配,以便匀给小村庄的贫农一些土地——在小村庄里占多数的是富农和中农,而不是地主。

然而,这个总路线也有例外。中农中的汉奸和恶霸可以被清算。同样地,如果农民想要这么做,党的干部可以领导平分那些犯有腐败和欺压等罪行者的财产,虽然在这种时候,强调的是政治而不是经济的清算。最重要的,在土地所有权不集中的小村庄,可以从中农那里取走“一些土地”。必须允许这样做,因为干部同样收到命令,要求他们通过将土地、粮食、农具、牲畜和建筑物分配给贫农以“确保消除贫农”。很清楚,基本问题往往不是租佃而是财富不足——或者,换句话说,穷人太多。

1947年7月,中共华东局提出了对“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口号更字面上的解释,这就是山东土改指示。[104]这个指示也声称农民还是没有得到足够的土地,而地主和富农被允许保有相对较多的土地。这一区域的党的领导对他们管辖权内出现的问题负了全责。华东局追溯错误的“富农路线”的源头,却发现问题出在1946年9月1日它自己的指示上。华东局批评该指示与党中央关于土改的基本路线“完全背道而驰”。基本路线的目标不仅仅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是“让无田或少田的人得到足够的土地,同时使得自己亲自耕作、自给自足的中农的土地不被侵犯”。

1946年9月华东局的指示也许与1947年7月的中央路线不一致,但是它看上去与1946年夏的路线差别不大。据说“九月指示”规定中小地主可拥有的人均土地是中农家庭人均土地的1.5倍;军人和干部的地主家庭可以保有的土地是中农人均土地的2倍;清算富农的封建剥削时则使用仲裁的方法。“九月指示”还鼓励献田运动和政府购买地主多余的土地等和平的方法。所有这些办法在1947年7月都被批评为是错误的。

但这些方式中的每一种似乎都源自《五四指示》。以下内容《五四指示》中都有:中央赞同地主出售和献出土地,规定在解决农民和中小地主间的问题使用仲裁和双方一致同意的方式,并且除非不得已,不要动富农的土地,即使到了非动不可的时候,他们也不应被“太严厉”地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