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抗日战争的经验(第3/14页)
13.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的烈士遗属、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发扬其生产热忱,以便提高解放区生产。在运动中及土地问题解决后,应注意巩固与发展农会和民兵,发展党的组织,培养提拔干部,改造区乡政权,并教育群众为保卫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权而斗争。
14.1942年中央确定土地政策,几年来正确地发动了广大群众运动,支援了抗日战争。减租政策还没有完全废止。但由于清算减租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实际上不能不依照目前广大群众的要求发生重要的改变,虽然不是全部改变。
15.党内对于土地问题所发生的右的与“左”的偏向,各地应根据本指示,以充分的热情与善意进行教育,加以纠正。
土地改革的背景和经验
《五四指示》之所以与共产党之前的土地政策没有根本的区别,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指示》是由抗战时期的减租政策发展而来的。减租政策迫使许多地主不得不出售土地或“主动”上缴土地。而一旦地主违反减租政策,他们将遭到“清算”。其次,从一开始,这种出售、上缴,以及被“清算”就是和减租政策紧密相关的。不仅如此,除减租政策之外,共产党还采用了其他许多方法将财产从“有产者”转移到“无产者”手中。事实上,减租政策和1946年公布的土地改革政策仅仅有程度上的区别,而没有本质的不同。
刘少奇在抗日战争期间对党的土地政策具体方针的阐述也反映了这种相似性。刘少奇在1937年所做的报告与《五四指示》在精神上是如此一致,以至于晋察冀边区在1946年重印了这份报告,将它和《五四指示》一起发给所有党员。考虑到保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刘赞同停止采用暴力没收地主财产的决定。但他写到,不应因此而放弃将财产从地主转移到农民手中的努力。他建议颁布一些特别的法律和条令实现这一目标。这么做能使农民更积极地抗日。地主可能不喜欢这种做法,但为了国家利益,他们也会愿意做出牺牲的。
刘少奇提出了10条建议。除了减租减息,这些建议还包括:(1)没收汉奸的土地,将它们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2)将逃亡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免收地租;(3)将地方公共土地分给农民;(4)保证佃农获得他们耕种土地的永久租赁权;(5)惩治各地剥削农民的流氓和恶霸,由农民直接选举村一级行政机构,组织自己的自卫武装;(6)废除不合理的利率。[37]
正如下面将提到的,这六项建议中的大部分在1945年之前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落实了。但在抗战时期,没有一项建议被正式写进人们最熟悉的有关农民土地政策的声明《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去,这一声明是在1942年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38]在1941—1942年日本人的“扫荡”中,共产党的根据地遭受了重大损失。相比于刘少奇的建议,《决定》的内容更加温和,这反映了共产党当时的困难局面,及其领导层希望尽量减少阶级摩擦的意愿。《决定》甚至没有提到逐步将地主的土地移交给农民的意图。为了避免信贷收缩,1937年以后贷款的利率可根据当地条件自由确定。《决定》也没有提及惩罚剥削农民的当地恶霸。
尽管相对而言较为温和,《决定》似乎更强调“过于宽大”的右倾错误,而不是“左”倾的过激行为。《决定》指出,自1937年党的减租减息政策颁布以来,“许多根据地”尚未“广泛、认真或彻底地”推行这一政策。在一些根据地,这一政策只是一个宣传口号。当地政府颁布了法令,却不去执行它们,因此减租仅仅是名义上进行了。“左”倾错误只是在“某些地区发生”。
然而,两年之后,毛泽东谈到,在1941年至1942年期间,党内出现了“一种极左的倾向”。毛说到,由于日本人对根据地的疯狂“扫荡”,以及国民党对统一战线的破坏,一些同志做出了过激的反应。“因而过分地打击地主”。[39]
晋察冀边区[40]
毛泽东所列举的或许并不是发生“过火行为”的唯一原因。实际上,在1941年之前,“过火行为”就已经存在了,虽然可能直到1941年,共产党才意识到这一问题。例如,1941年2月,为了巩固统一战线,晋察冀边区的一名共产党官员刘澜涛告诫当地干部,目前还不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时候。他要求他们:尊重地主的土地和财产所有权;暂时停止追还过去30年中农民由于拖欠借款而失去的土地;不要没收逃亡地主的土地。这名官员就寺庙和坟地的问题提出警告。他指出,一些地方对寺庙的控诉运动是错误的,强行破坏墓地和砍伐墓地周围的树木也引起了群众极大的不满。[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