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9/11页)
151. 叛乱一词,适用于大规模的暴动。通常是指一国的合法政府,与该国的某些部分或省之间的战争,后者放弃了对该政府的忠诚并且意在建立自己的政府。[55]
1861年以来的现实情况显然塑造了利伯对这些概念的区分定义。“暴动”和“叛乱”的区别在于程度上的不同。后者接近于州际间的冲突,或者战争,特别是如果拥有“更大的目的”的话,比如放弃对政府的效忠而企图建立独立的政府——这就是一场自封的脱离运动,就像美利坚联盟国一样。[56]
利伯给出了两个关于内战的定义。一个是传统的,一个是更新的定义。第一个——“是一个国家内两个或多个派系之间的战争,每一方都试图争夺对整个国家的掌控权”——可以追溯到罗马的传统中,并且和我所说的“超分裂”模式互相对应。第二个定义——“当叛乱的省或叛乱的部分地区与政府所在区域相邻,这个词有时也适用于叛乱战争”,在法律上和历史上都没有先例。这是利伯自己创造的,专门为了眼前的情况而量身定制的。美国内战虽然是在一个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进行的,但是只有联邦方面想要恢复对全局的掌控,并且声称是整个国家的合法政府。南部联盟各州虽然声称与美国革命中叛乱的殖民地之间存在道德的连续性,但这意味着对联邦内的领土没有提出任何诉求。然而,在利伯建立的定义中,叛乱和内战的边界被打破了。其中一个(“叛乱战争”)有时也可以被描述成(“有的时候也用于指”)另一个,当各种条件都刚好满足的时候,即当“叛乱的省”毗邻“现有的政府”,当然就是指1863年联邦政府将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划入弗吉尼亚州境内。
利伯的第二个定义表明,内战根本不是一场内战,而是叛乱。这使得联邦的回应是有效的,因为美国的宪法提供了“镇压暴动”的手段,包括“万一发生叛乱”就可以取消“人身保护令”,在1861年,林肯总统(在利伯的建议和支持下)正是这么做的。战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提到“参与叛乱或者暴动”的人不符合就任公职的资格。[57]而且,如我们所看到的,官方对这场冲突的历史记载——其实应该叫作“叛乱之战”,更符合联邦对于这场战争的描述,即反抗一个合法政府的暴动。[58]但是,不管在公开场合还是私下里,利伯和林肯对这场战争的称呼都十分多样。通常是叫作“叛乱”,有时也称为“内战”,而利伯绞尽脑汁地努力对两者进行区分,对比之下,真是讽刺。
不管怎样,利伯的定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正如研究这部守则的权威历史学家所写的:“当时这部文献立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就在利伯将其寄到欧洲之后,1866—1896年,各种翻译和模仿之作遍布各地,从荷兰到俄罗斯随处可见。[59]后来,意大利也推出了一部类似的法典,两年之后,在1898年,美国又按照原版一字不变地重新发行了利伯守则,这次不是在内战的背景下,而是因为菲律宾的“暴动”。[60] 2001年9月发生恐怖袭击之后,美军依然在学习利伯守则;2007年,作为研究1901—1902年菲律宾群岛的“反游击战争的名作”,它又被重印。[61]自从这部守则面世以来,美国陆军就没有试图想要修改利伯关于内战的定义,而仅仅是在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之后,更新了一下守则的类目,包括了“不具备国际特征的武装冲突”。[62]
在这期间的许多年里,给这场分歧最大的战争命名一直都饱受争议。在战争期间,人们就无法对名称达成一致。尽管在早期阶段,南方人也曾称之为内战,但通常他们还是更喜欢称之为“大战”“为了独立而战的战争”甚至“革命”,显示了来自南方的白人奴隶主像乔治·华盛顿和托马斯·杰斐逊,在早期为自决权进行斗争的延续。[63]同时,北方人将它称为“叛乱”“脱离联邦的战争”以及“内战”。在正式的对抗结束之后,其他的叫法才出现——“近期的战争”“最近的不愉快之事”等(一位勤奋的收集员收集了120个不同的叫法)。“州际之战”是战后出现的对这场战争的特指,在1899年,这个叫法忽然变得特别突出,因为邦联女儿联合会(United Daughters of the Confederacy)通过了一项决议,用它来代替内战、脱离联邦之战和叛乱之战的叫法。正如一位坚决的邦联妇女说的那样:“不能允许把州际之战称为内战。如果我们允许了这样的叫法,就等于承认了我们是一个国家,而不是我们声称的多个国家。”[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