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战文明化(第8/11页)
利伯认为战争法也适用于内战,如同适用于“真正的战争和一般的冲突”(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一样。但是有一个前提,即要认识到国内法也同样对那些反对现有合法政府的人有效:
但是关于内战的麻烦之处在于,一方面叛乱者、暴动者除了是战争中的一方以外,还是造反的罪犯,因此理应受到合法政府的惩罚;但另一方面,人数甚众的暴动(如果不是人数众多也不会形成内战了)让惩罚变得不可能,并导致其罪行被赦免,尽管其造反罪行相对而言更为严重。
在这一点上,利伯没有像哈勒克在《国际法》中一样对内战和叛乱区分得那么清楚。一场内战会有“真正的战争和一般冲突”的特点,并且伴有国内警察参与镇压叛乱,但并不是所有的叛乱都能像一般的犯罪一样遭到处罚:“这是一个眼前利益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或是道德问题。”[49]如何跨越内战的双重属性——作为真正的战争行为和仅仅是犯罪行为,这是利伯没法解决的困境。他的演讲笔记中有一小部分是他对一些原则的思考,这为战争法应用于内战提供了一些基础,但是他并没有得出结论:“现在在内战中如何如何。”同样,在1862年末,利伯发表了一篇开创性的短论文《游击队:关于战争的惯例和法则的思考》(Guerrilla Parties: Consider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Laws and Usages of War),在文中,他故意不将“这些法律和惯例应用于眼下的内战来进行考量”。[50]
直到1862年的8月,因受亨利·哈勒克的邀请,利伯才向公众展示“关于战争的惯例和法则”的观点。哈勒克邀请他时,正值利伯的一个痛苦时刻。在他给哈勒克的回信中提到,他的儿子奥斯卡在威廉斯堡为南部邦联军作战之后,死在了弗吉尼亚的里士满。他满怀悲伤地写道:“内战,就这样叩响了我们的大门。”[51]他很快开始写一篇关于战争法的短文,对此他已经思考了一段时间——在哥伦比亚学院的演讲可能算是前期准备,而哈勒克的邀请以及家中的不幸又给他增添了动力。他对美国总法务官爱德华·贝茨(Edward Bates)坦言,他遇到的问题在于法律文献中缺乏权威性的先例。“内战是‘战争法’的作者们不太碰触的话题。历史上也没有和我们这场内战具有相同特点的内战。”他告诉贝茨,他只能依赖“常识的权威”。[52]
哈勒克和利伯的通信,恰恰展示了在这个令人忧心的时刻,常识所能提供的指导多么有限。利伯的文稿刻意没有对内战、骚乱、暴动和侵略做出区分,但是哈勒克要求在守则中对每一种都进行描述和刻画。战争尚未进入第二年,在1863年的2月,利伯交付了一版他认为是全面的守则手稿。一小部分人收到了这份手稿的打印版,以便对其做出注释和评价。其中一本保存至今,在上面哈勒克对战争法列表中的一个惊人缺失做了标注:“为了对时局更有助益,应当将内战和国家间的战争或者不同主权政府间的战争都纳入。”[53]利伯也许是故意不提内战,因为他已经察觉了提及内战将会遇到的困难,所以他想回避。然而在哈勒克的敦促下,他试图为华盛顿的政治领袖们提供一个精准的定义。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1863年3月,他在给哈勒克的信中写道:“我正在写关于内战和‘入侵’的四个部分,真是棘手的任务啊!”[54]
在纽约,利伯给他的学生提供了内战定义——“一个政治社会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长期敌对状态”,对于正式的法典编写来说,这实在是太不精确了,尤其在这部守则中。毕竟,关于内战及其相关的章节,是这部守则最重要的部分,会成为联邦军中的读者可以携带的徽章。那么,利伯是如何定义内战的呢?他根据具体的政治条件不同,将内战与“暴动”(insurrection)和“叛乱”(rebellion)做出了区分,在1863年的春天,他这样写道:
149. 暴动,是人们发动起来,用武力反抗他们的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分,又或者是一项或多项法律,又或者是一名或多名政府官员。它可能只限于武装反抗,也可能有更大的目的。
150. 内战,是一个国家内两个或多个派系之间的战争,每一方都试图争夺对整个国家的掌控权,并且每一方都声称自己才是合法政府。当叛乱的省或叛乱的部分地区与政府所在区域相邻,这个词有时也适用于叛乱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