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义务民兵制草案释义(第2/3页)

由新兵所形成之教育团体,非为一有机的且常设的部队,新兵教育受了之后,则各散归如第三条所述初级部队之居住地段。

第七条 常备役人民于新兵学校毕业后,尚有十三年之勤务;十三年中召集从事于演习者凡八次,四次为小部队演习,四次为大部队演习,两者更番举行,是为常例。小部队演习期限凡十日,于其本地或本地邻近举行之,大部队演习期限凡二十一日,于较远之地及军队野外暂驻所举行之。

军队野外暂驻所须增设之,俾四倍于现有之数。

凡在同一部队之人民须同时召集之。

凡军官下士官及军事改良顾问等,须勉励兵卒于规定演习之外,常热心练习行军射击等事。

各兵卒自藏军服于家,如有损坏,须负赔偿之责。

东边各省(即德国接壤)各兵卒,须藏兵器于家。炮兵储藏所及骑兵储藏所,须分设于其各地。又须于其地建设纵横辐辏之各种道路,俾火车无轨列车自动车等来往敏捷,输送频繁,则一旦临事,其地人民始能迅速动员,即刻集中;以掩护全国之一般集合,飞行机等亦须集中于其地。凡全国飞行人员学习三个月后,皆当赴其地之军队野外暂驻所,补习飞行,以完全其教育。

第八条 军官由两部而成,其一即下士官与本职军官,其他即下士官与民事军官。

唯本职下士官担任新兵学校之教育。

新兵在学三个月后,则选择其能干者,为下士官职务之准备,选择时,以其在预备教育时代之成绩,在新兵学校之行为,及其普通教育之程度为标准。

下士官教员委任之,委任时须得团委员会之同意。团委员会之会员为团长,各级军官之代表,由普通选举,选出之军事改良顾问等,下士官候补生在新兵学校准备三个月后,若认合格,则送入下士官学校肄业;三个月毕业后,则派赴各该候补生居住地段之部队,或其居住地段邻近之部队,充当下士官。

无论何人不能辞却此种委任,被委者若不愿意,强制之。

下士官学校之学生,受相当之日俸。

下士官执勤务时,须予以相当之俸给,久于其职之下士官,无论其从事于何项公职,均得以下士官名义,领受资深奖金。民间厂主店东等,须为下士官组织师会社,适应各下士官之性能,予以相当之位置。五十以上之下士官,得受养老年金,士官之缺,须以下士官之资深者升补之,下士官之多数,终升为少尉或中尉。

第九条 军官额三分之一为本职官。

各种劳动会社如劳动委员会,如劳动协助会如劳动共济会等,均得共[3]给学费,为其会员优秀子弟之军官准备教育费。

法国重要之大学凡六,以各大学所在地为根据,划分全国为六区,即各区之大学内,各设一军事研究班,凡有学士文凭之青年,试验及第而又受过新兵学校六个月之教育者,得入此军事研究班肄业。此军事研究班,四年毕业,教以各兵事之特别学术,其学员除军事学外,应竭力随同大学之普通学生研究历史、文学、哲学、社会、经济学,以及其他高等科学,以为他日管理指挥新兵学校之用。学员在学期间,受国家之日给,其家属贫者,亦得受补助费,四年毕业之后,则授以少尉,或使教育新兵,或使指挥部队,或同时使兼两职,其于大学之年度,则按毕业之先后计算。其资深者得尽先补充大尉之职,此等少尉晋级之先,须在大学军事研究班最少受过二十日之特别教育,为升级之准备。

关于军事教育问题,大学校得开陈意见于军官,或军官团,本职军官,有会同教员及由军事改良顾问会,所选出之委员,监视预备教育之责,且有助成民事军官教育之责。

军官试验及第之后,得入陆军大学,陆军大学者所以养成高级军官之人才,所以养成参谋职务之人才,所以整顿划一各大学军事研究班之教育,陆军大学之课程,须陆续授予各大学之军事研究班。

第十条 军官额三分之二,为民事军官,民事军官征选于民事下士官之中,供职于其居住地段之部队,或其居住地段邻近之部队。

凡人民或于大学或于省城,受过军事特别教育者,则给予一种军学文凭,有此文凭者,得连续取获军官之职,得享受资深奖金,无此文凭者,不得授医生、律师、工程师、教员之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