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构陷阴谋未果洪唆使应对宋“乘机下手”(第4/6页)
对于洪述祖2月22日函中另一项内容,《民立报》解释道:“‘请款总要在对象(原函实为‘物件’二字——引者)到后’,此‘对象’即指宋先生之生命;‘为数不可过三十万’,故三月十二日(实为三月十三日——引者)应致洪函痛陈去宋之必要,谓‘余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盖即以洪所示之数,向袁、赵索偿也。”[136]《中华民报》也认为“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与‘宋件到手,即来索款’及‘题前迳电赵袁索一数目’前后相联,盖杀宋前虽索数,杀宋后须索款也。”[137]近人方祖燊有更进一步的解释,认为:“‘对象’指宋教仁生命。括号内的文字‘国会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可见暗杀的时间表,此时业已定下。袁世凯在国会召开之前,电催宋入京共商国是,用以配合其阴谋,三十万为杀宋代价的限额。”[138]以上三种说法均大误。3月13日应致洪函容后再论,2月22日函中所谓“物件”仍然是指“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无疑,断非指“宋先生之生命”,因“物件”与“到后”二字相连,若指“宋先生之生命”,则“物件到后”岂不意味着须将宋先生尸身送往北京,方可请款?如此则尚有何秘密可言?袁、赵至愚,当不为此。“因不怕紧只怕穷也(借款不成)”是说政府如果只是财政紧张还不要紧,但因对外借款未成,政府现在实在是穷,因此请款不能太狠,“为数不可过三十万”。之所以限以30万元,是因为2月2日“应密冬电”中曾提到孙、黄派人到日本,愿出30万元买毁“孙黄宋劣史”“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向政府请款30万元即以之为据。至于请款时间,洪述祖之所以强调在“国会正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国民月刊》的解释是:“盖彼时五国团之大借款可以胁迫国会通过,夫然后杀宋之酬劳可得,一若逆料大借款可以唾手而得也。”[139]如上所析,此函所谓30万元并非杀宋酬劳,但洪述祖等待国会开后大借款通过,以便索款,则是有可能的。当然,更大的可能是,洪述祖欲待国会开后,议员们准备草拟宪法及选举正式大总统工作之时,忽然抛出“宋骗案”材料,从而给国民党议员以打击,使相关工作朝着有利于袁世凯方面发展,从而借机向政府索取30万元报酬。[140]
2月22日函是洪述祖第五次催促应夔丞提供“宋骗案”材料。此后大约有两个星期,洪述祖没有函电给应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应夔丞发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叠接下关所发二月廿五号各信(计五件,并《民强》领纸),又接上海顺德里信,又驻沪巡署信计二件。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此刻近于无征不信),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方是正办。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是);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方可乘机下手也……属《民强》逐日寄我一份为盼(交妥邮,今年阴历正月起)。观川启。三月六日。[141]
此函乃宋案证据中最关键之函,其内容已不再只是催促应夔丞提供所谓“宋骗案”材料,而是出现了关于“除邓”一案的表述。此案在宋案证据中仅此函提到过,案情不明。时人对宋案证据的各种解释也多不及此函,似乎此函与宋案关系不大。惟《民立报》曾分析道:“此函所云‘除邓’,未写明何人,然以事实揣之,必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君。邓君主张激烈,不畏强御,其为袁、赵所忌无疑。然杀邓君而以杀耗登《民强报》,《民强报》讵肯为之作此大逆机关乎?是又太忍矣。”[142]《民立报》国民党人显然不知,《民强报》其实早已在袁世凯金钱支持下被洪述祖、应夔丞收买了。邓家彦所供职的《中华民报》也认为:“此函所谓‘除邓一案’者,自其语意观之,当为邓君家彦。”[143]不过,应夔丞后来在上海地方审判厅供称,邓“系邓良财,因在外招军,经其报告中央,由徐州军官捕杀”。[144]洪述祖则于京师高等审判厅供称,“除邓”之函系赵秉钧令其代发的,“赵总理曾对其说明邓之名字,伊因日久忘记了”。[145]其实,细读洪函中“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一句,可理解为:“除邓”之前,“须将登载其反对政府文字各报先期邮寄”。既然可于各报发表反对政府文字,则“邓”为文人而非武人可知,《民立报》推断“邓”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就有很大可能,因该报正是以登载激烈反袁文字著称。不过,《民立报》和《中华民报》都只是就“除邓”对象为谁而论,并未注意到洪述祖何以在此函中忽然提到“除邓”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