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构陷阴谋未果洪唆使应对宋“乘机下手”(第2/6页)
由此电看,洪述祖相信应夔丞很快就可以搞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因此要他迅即寄来,“藉可请款”。“应将实在情形先电覆”,则可见洪述祖迫不待之心情。这是洪述祖第二次催促应夔丞提供构陷宋教仁的材料。“仍旧折三分一”为二人约定的瓜分所得款比例,洪得三分之一。“仍旧”二字说明二人此前已有合作谋利之事,此次同样以谋利为主要目的。在洪、应往来函电中,有好几封内容是关于二人合谋以低折扣购买政府公债票之事,说明谋利确为洪、应合作的主要目的。不过,关于低折扣购买公债票的函电都是在2月5日电之后才出现的,因此,此电所透露的二人此前合作谋利,应当就是指上年末本年初以解散共进会为名在京骗取政府5万元经费之事。
洪述祖发出2月5日电时,应夔丞刚好离开上海外出,直到2月8日,该电方由应夔丞妻子薛氏抄寄应夔丞。[119]因为一直没有接到应夔丞回音,洪述祖又在2月8日写了一封短信给应夔丞:
夔弟足下:函电谅已入览。日内宋□有无觅处,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也……手颂台安。小兄观川手启。二月八日。[120]
这是洪述祖第三次催促应夔丞。原电“宋”字后面“□”字模糊不清,似“案”字,又似“辈”字。《民立报》直写为“辈”字,并解释道:“此函所云‘宋辈有无觅处’,当即应夔丞所捏称宋先生之‘骗案’及‘刑事提票’也。‘中央似颇注意’,足见袁、赵蓄意倾陷宋先生,无时或忘。”[121]《中华民报》也将“□”直写为“辈”,但解释与《民立报》截然不同,认为“此函系二月八日之函,其时袁、赵杀宋先生及其他诸人之意已决,故有中央‘似颇注意’之辞,‘宋辈有无觅处’,则探宋先生之行踪是也。逆谋非一朝一夕矣”。[122]如上所析,袁、赵此时正谋构陷“孙黄宋”,并无杀宋之意,故《中华民报》之说不能成立。“□”字以笔者判断,亦必为“案”字无疑,而非“辈”字,盖若为“宋辈”,则指孙、黄、宋诸人,若为“宋案”则指“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国民党为合法政党,孙、黄、宋皆国民党要人,行踪公开,并非通缉要犯,岂能无觅处?即便要觅孙、黄、宋,也不必非由应夔丞,可见《中华民报》之说并无道理。函中“中央”二字,当然既包括袁,也包括赵。“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一句,政府方面辩称“纯系昔日书吏撞木钟技俩”,[123]或“纯系洪之主观”。[124]然而,这不过是政府方面试图撇清袁、赵与构陷国民党领袖阴谋相勾连的说辞。既然袁对应购买“宋骗案”材料说“既有把握,即望进行”,那么洪对应说“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也就有了根据,说明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计划已经吊了袁、赵胃口,同时洪述祖对应夔丞如此讲,也是为了催促其尽快提供“宋骗案”材料。由“日内”二字可见洪主张此事办理越快越好。但“有无觅处”四字又透露出洪对应有无把握搞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已经有所怀疑。
到了2月11日,洪述祖又有一函给应,提醒应夔丞:
宋件到手,即来索款,勿迟。[125]
政府方面对此函的解释是:
此电(实为函——引者)乃专指谋买“宋骗案提票”事,别无他义。“宋件”二字断非指取其性命而言。洪则假政府以嗾应,应则制宋以要洪,皆洪、应之诡计,政府正堕雾中未知也。如谓政府早有杀宋宗旨,则欲杀竟杀耳,乌用先得“宋件”,后再言杀乎?[126]
“宋件到手”非指取宋性命的解释是对的,但说政府对洪、应谋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之事不知,则与事实不符。此解释实际上是要掩盖政府与洪、应合谋构陷“孙黄宋”的事实。
2月11日函是洪述祖继2月4日函、2月5日电及2月8日函后,第四次催促应夔丞提供“宋骗案”材料,以便向政府索款。此后,洪述祖对应夔丞一直没能提供“宋骗案”材料大概已经有些失望,故在接下来的十天中,洪述祖既未给应写信,也未给应发电。直至2月22日,洪述祖才又给应夔丞发去一封包含了八项内容的长信,其中有两项内容如下:
一、近日国民党有人投诚到中央,说自愿取消欢迎国会团云云(云是原发起人),大约亦是谋利(不由我辈,另是一路),于所图略加松劲,然亦无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