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南朝策试制度及科举制的萌芽(第5/9页)
据《梁书·武帝纪》,普通七年夏四月有诏曰:“在位群臣,各举所知,凡是清吏,咸使荐闻,州年举二人,大郡一人。”至此,又出现了一个以“清吏”为名目的州郡岁举科目。这颇可注意。检阅史传,似未见由此科得举者。但不管“清吏”设科后实际效果如何,其设科之本身,显然是由于秀才、孝廉已无关于吏能功次,甚至不举自州郡属吏,故朝廷才别设此科以资弥缝。
《通典》卷十六《选举四》载梁时沈约论选举疏曰:
汉代……皆学优而仕,始自乡邑,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积以岁月,乃得察举;人才秀异,始为公府所辟;迁为牧守,入作台司。汉之得人,于斯为盛……(今之)秀才自别是一种,任官非若汉代取人之例也。假使秀才对五问可称,孝廉答一策能过,此乃雕虫小道,非关理功得失。以此求才,徒虚语耳!
沈约对察举制度的变化,有敏锐的认识;秀才与孝廉二科察举吏能的“达吏”性质已日益淡化,而变成了一种考试文辞经术的科目了。“此乃雕虫小道,非关理功得失”,与“以能取人”的旧日宗旨,已大异其趣了。与之同时,既然察举所检验的主要是文化知识,通过考试授与学人文士以入仕资格,那么它与铨选、考课便日益分离开来。汉代察举、铨选、考课界限不甚明晰的情况,逐渐有了改变。
在汉末,察举征辟一度受到了“以名取人”之风的干扰,士林舆论对士人出处形成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对考试及其等第就不是特别地重视。因为“以名取人”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格,而且对这种人格的评价是由士林舆论给予的;同时考试只是王朝对被举至朝廷者的一种辅助性检验,而且检验的只是一项具体的知识技术——经术或文法。魏晋以来九品中正制以名士资格与门第高下确定任官资格,集中地体现了“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的结合(当然得“名”的标准又有了很大变化),而察举制则相对地保持了较多的择优性质。时至南朝,秀才、明经虽然表现了优遇士族的色彩,同时检验标准集中于文辞经术的考试之上,却又构成了对“以名取人”的否定。因为,考试不是以举前的名望,而是以考试的成绩来擢第取人的。因此我们不妨说,南朝察举与学校入仕之途,实际上是“以文取人”和“以族取人”的结合。
三、与举主关系的松弛
在考试日益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时,秀孝之举主与被举者的关系,也不能不日益松弛、疏远。
两汉时代,由于察举中举荐这一环节关系重大,士人之得官与否在更大程度上系乎于此,所以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形成了许多封建依附关系。秀孝成为举主的“故吏”,称举主为“本朝”、“旧君”,就是这种关系的重要象征与实际内容之一。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五“东汉尚名节”条曾论及此事:
是时郡吏之于太守,本有君臣名分,为掾吏者,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太原守刘,以考杀小黄门赵津下狱死,王允为郡吏,送 丧还平原,终三年乃归……傅燮闻举将没,即弃官行服。李恂为太守李鸿功曹,而州辟恂为从事,会鸿卒,恂不应州命,而送鸿丧归葬,持丧三年。乐恢为郡吏,太守坐法诛,恢独行丧服。桓典以国相王吉诛,独弃官收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袁逢举荀爽有道,爽不应,及逢卒,爽制服三年。此感知遇之恩,而制服从厚者也。然父母丧不过三年,而郡将举主之丧与父母无别,亦太过矣!
服丧三年,为丧礼之最重者。由此可见举主与被举者间依附关系之深。所以当时长官察举,“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见《后汉书·樊 传》)。
曹魏之时,对秀孝为举主服丧之制已有讨论。《通典》卷九九《礼五九》“秀孝为举将服议”:
魏景元元年,傅玄举将仆射陈公薨,以咨时贤。光禄郑小同云:“宜准礼而以情义断之,服吊服加麻可也,三月除之。”司徒郑公云:“昔王司徒为谏议大夫,遭举将丧,虽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齐缞三月。汉代名臣皆然。”
检阅史传,傅玄曾举秀才,其举将“仆射陈公”应为陈泰(陈泰景元元年以左仆射卒官);“司徒郑公”应为郑冲;曾为谏议大夫的“王司徒”应为王朗,他曾被徐州刺史陶谦举为秀才,“不反服”大约是因为陶谦为曹操之政敌。总之依郑小同之见,秀孝应为举主服吊服并加麻三月,这是较轻的;而依郑冲之见,则应齐缞三月,这是较重的;但对东汉斩衰三年的风俗,他们一皆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