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杂家(与张可为君合作)(第10/14页)
所以《吕氏春秋》反对苟主贪利贪生,说:
世之所不足者,理义也;所有余者,妄苟也。(《离俗览》)
吾闻之,非其义不受其利。(同上)
义,本有应当如何之意,甚么是我们应当作的?《淮南·主术训》说:“义生于众适。”《缪称训》又说:“义者,比于人心而合于众适者也。”此说颇与《吕氏春秋》之说相似。《吕氏春秋》主张,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是为他人谋利其生,为大家谋利其生。故云:
若夫舜汤……以爱利为本,以万民为义。(《离俗览》)
衣人,以其寒也,食人,以其饥也;饥寒,人之大害也,救之,义也。(《仲秋纪·爱士》)
善不善,本于义。(《有始览·听言》)
善不善,是以义不义为标准的。
对于义利的看法,有两种:一种是君子的看法;一种是小人的看法。君子知道义亦是利,觉得不义是辱,是迫生,故行义而不苟生。小人只知狭义的利,私利,不知公利也是利,只知使此身体存在是重生,不知有时舍生(舍被迫之生)也是重生。《吕氏春秋》说:
君子计行虑义,小人计行其利,乃本利。有知不利之利者,则可与言理矣。(《慎行论》)
此段明示,义即是不利之利。义有时似乎与私利冲突,故是不利。但公利和私利,事实上常是一致的。《吕氏春秋》说:
故曰:“天下大乱,无有安国;一国尽乱,无有安家;一家皆乱,无有安身。”……故小之定也必恃大,大之安也必恃小。(《有始览·谕大》)
此言个人利益,亦必在公利之中,才能保持。所以公利是不利之利。
(三)反“非攻”及薄葬等主张
吾人行事立论,必以义利为主。故对于攻战亦当先问其是非,不可一例非之。《吕氏春秋》说:
故古之贤王,有义兵而无偃兵。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姓之“悟”(《王念孙》曰:“悟字衍”)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侯之相暴也立见。故怒笞不可偃于家,刑罚不可偃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孟秋纪·荡兵》)
凡为天下之民长也虑,莫如长有道而息无道,赏有义而罚不义。今之世,学者多非乎攻伐,而取救守。取救守,则乡之所谓长有道而息无道,赏有义而罚不义之术不行矣。(《孟秋纪·振乱》)
先王之法曰:“为善者赏,为不善者罚。”古之道也,不可易。今不别其义与不义,而疾取救守,不义莫大焉,害天下之民莫甚焉。故(取)攻伐(者)不可非(俞樾曰:“取”“者”二字衍。),攻伐不可取;救守不可非,救守不可取,惟义兵为可:兵苟义,攻伐亦可,救守亦可;兵不义,攻伐不可,救守不可。(《孟秋纪·禁塞》)
对于非攻之辩论,是《吕氏春秋》精彩的地方,我们可以拿来作其抉择各家之例。其反非攻之论,显然是对墨家而发。《吕氏春秋》与墨家皆以利为论,而结论如此不同者,则是双方对于攻战的看法不同。墨子在春秋时代,当时各国都在努力扩张势力,强吞弱,众暴寡,所谓攻战,在墨子看来,实与“入人园圃,窃人桃李”(《墨子·非攻上》)相似。至战国末期,《吕氏春秋》的时代,国数已少而皆强大,都要王天下;故其攻战有统一天下的意义,非窃人桃李者可比。又,墨子是站在弱小国家的立场,己不欲人攻亦不应攻人。《吕氏春秋》是站在强大国的立场,故其见解不同。
《吕氏春秋》对于薄葬之议论,也与墨家不同。它说:
是故先王以俭节葬死也,非爱其费也,非恶其劳也,以为死者虑也。(《孟冬纪·安死》)
此是以个人之利为其功利主义之对象,与墨子之以整个社会之利为其功利主义之对象者不同。胡适之先生以为《吕氏春秋》之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也是为此。
(四)余论
《吕氏春秋》批评儒墨之道,说他们都不知人性之本,人性之本是内在的,是根本的。儒墨不明争此,只把外在的制度道德,苛责于人,故其术不成。《吕氏春秋》说:
孔墨之弟子徒属,充满天下。皆以仁义之术,教导于天下,然而无所行。教者术犹不能行,又况乎所教?是何也?仁义之术外也。夫以外胜内,匹夫徒步不能行,又况人主?唯通乎性命之情,而仁义之术自行矣。(《似顺论·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