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 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第10/13页)

民国初年的中国各派势力和社会舆论,其实并不重视法治,更不在意宪政。陈志让敏锐地注意到,民初政治的最高原则,并非“合法”或“违法”,而依然是传统的“有道”还是“无道”。[37]偏偏辛亥之后,天下之道,山崩地裂,成为一个无道的世界。各路政治势力,各有各的道,他们假借天道、民意,以“有道”讨伐“无道”。每一次讨逆宣言,皆慷慨激昂,诉诸抽象的伦理大德或缥缈的人民公益。然而,民初之“道”却丧失了具体的制度肉身,无法转化为明晰的法理规范。各种“道”互相冲突,独独缺乏超越于意识形态和派系利益之上的制度性法理和公认的政治价值。民初的政治不是没有法,也不是没有法统,但约法也好,法律也好,乃至法统也好,通通成为争夺权力的工具。对于法的观念,儒家是道德为体,法律为用;法家则是权力为体,法律为用。而中国政治历来是外儒内法,表面争的是“有道”,实质抢的是权力,无论在道德还是权力面前,法都沦落为工具性的次等价值,“于是中国关心政治的人从二十世纪初年那种向往法治的态度,变为怀疑法治、轻视法治”[38]。

民国初年是一个非常的时代,处于阿克曼所说的制宪政治时期,而非常态政治时期。[39]制宪政治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参与制宪的各个党派虽然有各自的价值、信念和利益,但要求他们在制宪的时候,暂时放下党派之私见和私利,从国家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出发,制定超越党派的永久宪法。然而,民国伊始,从制定约法开始,政治制度的设置,便是从党派利益出发,因人而异。南京临时政府的《政府组织大纲》原规定的是总统制,待临时大总统将由孙中山让给袁世凯之后,《临时约法》即改为内阁制,以便架空袁世凯,通过国民党在议会中的多数,保证权力掌握在自己手里。当时舆论即批评所谓约法是对人立法。[40]国家大法要让各党各派普遍接受,最重要的是制定出来的规则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党派,也不是权力的具体安排,而应该是一种超越党派、超越权力并能驾驭权力的制度性权威。然而,民初的立宪,从《临时约法》到《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一切围绕着权力轴心展开,不是为建国奠定党派中立的制度性权威,而是一场政治权力的角逐。国民党在民初的议会中占据压倒性优势,政治气势如日中天,却被社会舆论讥讽为“革命元勋”。这些从底层上来的政治新贵,一旦手握权力,便刚愎专断,不能容纳他党的意见。[41]在政治的非常时期,国民党与进步党、袁世凯一样,比较起制宪,更关心的是权力的扩张,是一党利益之最大化。而立宪,只是实现权力扩张的手段而已。杨度批评说:“民国立宪之权操于民党,民党之所谓立宪,亦非立宪也,不过藉立宪之手法,以达革命之目的而已。”[42]这一批评有其政治偏见和言过其实之处,但民初国会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由于国民党人占多数,且党派意识浓厚,的确给世人以这种负面印象。自由主义的政治学家张佛泉后来在反省民初的政治制度设计时,就指出《天坛宪草》给总统留下的行政权太少,以至于让袁世凯无法接受,痛下毒手。他说:“民治制度与专制不同,就在一个有紧箍咒念,一个却没有。有紧箍咒念,就可以得到负责的专权。但是紧箍咒绝对不可常念,常念便不得取经。民初的国民党人错误便错在这一点,弄个紧箍咒(其实还是假的)像老太婆捣鬼似的在嘴上念个不休。结果闹到党员被驱逐南下,并钳制的消极势力都一齐失去。”[43]

因为担心《天坛宪草》会像《临时约法》那样具有党派性,章士钊、梁启超等一些民国舆论界大佬纷纷提出建议,宪法不该由国会议员来制定,而应另组超越党派的制宪委员会,特别是政治中立的专家来主持立宪。梁启超如此评论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组成:“国会为政党剧竞之场,选举委员,势不能不杂以政党之臭味。委员会成立后,政党分野,亦终难消灭。”最好的办法,乃是“专设机关,得不党之人较易,即与党派有关系之人,克制其党派性亦较易,且聚不党之人与各党院内院外最优秀之人于一堂,共此大业,日相接洽讨论,感情自能日融,其间接有造于将来政界者”。[44]在民初,由于国会内部党争激烈,舆论普遍对政党缺乏好感,黄远生激烈地批评说,自国会出现了国民党、共和党、民主党三党,“入主出奴,党同伐异,而中国几无是非无真毁誉。……自有此三党,而金钱重于政策,权力植其党徒,于是吾国民始无廉耻无气节”。[45]他呼吁要有“超然不党之人,主持清议,以附以忠告之列,其言无所偏倚,或有益于滔滔之横流于万一”。[46]美国在建国之初也曾出现过私人利益泛滥、普遍出现腐败、派系与党争等一系列问题。究竟是以古希腊的德性伦理还是以现代的制度立宪方式解决派系的问题?深受基督教传统熏陶的联邦党人相信,政治是建立在私利的基础之上,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人性本身具有可堕落性,而人的理性也有易谬性。“异议、争论、相冲突的判断,利益纷争,互相敌对和竞争的派系的不断形成,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些现象的动因已经‘深植于人性之中’。”[47]面对人性中的幽暗,联邦党人非常具有政治智慧,他们不是像法国大革命那样以公共的善的名义去压抑私利的恶,而是通过建立分权的立宪制度,以恶制恶,相互平衡,将恶转化为善,将私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在费城制宪会议的过程之中,虽然各州、派系之间有利益冲突,但为了实现共同的国家未来和长远的政治秩序,大家一方面相互承认对方的逐利冲动,另一方面寻求利益整合和政治妥协的可能性。美国人坚信,只要有适当的制度性安排,各种分散的私人利益可以“共和”为民族的整体利益。权力总是会追逐私利,但制度的设置却能防止其做恶,转私为公。美国人不仅是这样想的,而且也做到了,成就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