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的美国、罗马的美国、双面神林肯与恺撒主义的再起源(第12/15页)
只有南方各州发出了愤怒的吼声,令人回想起“卡尔霍恩叛乱”反对“杰克逊暴政”的峥嵘岁月。佐治亚州长赫尔曼·塔尔马吉(Herman Talmadge)抗议说:布朗案判决“将我们的宪法贬为废纸一张”。 (N.Y. Times, May 18, 1954)他指责说:迁就苏联的攻击,本身就是洗脑的成功。“我们的国家因为忌惮身后的共产主义者,已经做了太多的事情。谁在乎赤色分子说什么?谁在乎《真理报》印什么?……布朗案判决意味着攻击《权利法案》的行动,只对共产主义者及其同路人有利。” (H. Talmadge, You and Segregation)从技术上讲,塔尔马吉没有看错,外交斗争已经严重扭曲了国内政治,甚至司法部都变成了国务院的冷战代理人。然而,美国宪制不受国际政治影响的时代已经结束了。杜鲁门和艾森豪威尔知道他们在做什么,知道苏联不是可以视而不见的纸老虎,知道美国民主的延续有赖于全球民主事业的成败。自由的幸存离不开罗马式强权的保护,这是冷战留给美国和世界的最大悖论。今天,我们仍然生活在这个悖论的后果当中。
从某种意义上讲,苏联部分地实现了他们的目标。他们没能在正面斗争中取胜,却成功地创造了奥威尔式“新语”。他们修改了民主的定义,加入了许多严重违背新教教义和个人主义原则的内涵。他们像某些业已灭绝的逆转录病毒(Retrovirus)一样,将自己的基因片段插进了人类基因组。在民权运动的起点,私人和社团的自愿契约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当事各方自己愿意,可以在契约中加入排斥特定对象的条款。政府和局外各方无权干涉。)在民权运动的终点,公立机构和学校普遍设置了以种族而非个人为基础的保障名额。我们不可能看不到:倘若以光荣革命确定的业主财产权和自治法人团体权利为衡量标准,民权运动和詹姆斯二世的政府一样武断。从普通法的角度看,詹姆斯国王强制圣公会和枢密院接纳天主教徒、爱尔兰新教社区不得排斥天主教徒的政策和美国政府强制公立学校接纳黑人、白人社区契约不得禁止邻居卖房给黑人的政策是一模一样的。17世纪的英国辉格党人如果起死回生,一定会将最保守的美国共和党人称为专制主义者和契约自由的破坏者。然而,当年的“武断”在20世纪已经改称为“进步”。
德雷克·贝尔(Derek)提出:1950年代的民权运动是白人和黑人合作的结果。白人抛弃种族隔离,部分基于外交政策方面的考虑,部分基于压制黑人种族主义的考虑。没有这种方式的跨种族合作,布朗案永远不会成为现实。美国司法部门的文件告诉我们,冷战价值观的影响何其深远:“合众国正在尝试向全世界所有国家、所有种族、所有肤色的人民证明:自由民主乃是人类迄今设计的最文明、最安全政体。”( Brief for the United States as Amicus Curiae at 6,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美国和全世界的报纸欢呼:布朗案“痛击了共产主义”。(N.Y. Times, May 18, 1954, at 19, col. 4)民权运动其他各方的论证同样弥漫着冷战的精神,甚至将种族主义称为非美意识形态——这顶帽子原本是麦卡锡主义者为苏联间谍准备的。罗伊·威尔金斯(Roy wikins)将美国民主的胜利和种族平等的胜利捆绑在一起。(Wilkins, Undergirding the Democratic Ideal, 58 THE CRISIS N. 647, 650 )这是极为明智的营销策略,因为美国在冷战中的实力地位、美国民主在意识形态斗争中的实力地位都比黑人在地方性政治中的实力地位强大。
美国意识形态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但机会均等和个人自由并非没有潜在的张力。如果机会均等需要国家强制才能保障,是否证明个人自由理应为平等让步?个人偏见和个人偏好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和必要成分,是否需要国家强制纠正或教育?如果国家有权以武力纠正偏见,美国真有权利反对苏联的政治迫害吗?集中营的正当用途本来就是实施强制教育,改造苏联公民的错误认识。或许,美国人只能抱怨他们的教育方法不够科学?这些问题触及权力与正当性的神秘核心,不是浮泛的民主宣传辞令所能权衡的。美国的主流媒体宣称,布朗案实现了民主的胜利;然而,更加准确的描绘应该是:在美国主流价值观当中,个人自由和社区自治向国家利益和社会平等作出了重大让步。这种价值观包含多种成分,民主只是一个笼统含混的称谓。这项判决产生的后果异常复杂,并非全都属于正面现象,目前还不能轻易判断故事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