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政治的青年(第11/20页)
无国会统治时期的宪法斗争转入司法审查领域。1637年船税案是1627年五骑士案的续集,非常富裕的乡绅约翰·汉普顿并不是付不起区区一镑船税。船税的重要性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宪法。如果国王不经国会同意征收船税成为常例,那么至关紧要的宪法之争就要以有利于王室的方式结束了。然而,在王室政治压力下,法官们勉强(七票对五票)作出判决,证明在没有国会的情况下,被动的司法机构不足以抵抗绝对主义国家的专横。
大法官芬奇(JohnFinch)宣布,任何“束缚国王对其臣民的人身、货物……金钱[154]”需索的国会法案都是无效的。整个判决下达时,威尼斯大使评论:这意味着绝对王权和国会的末日[155]。好古成癖的西蒙德·戴维斯爵士(Sir Simon Davies)写道:“这是对臣民自由的彻底压迫。如果自由人的产业屈从于武断的征税,那他和古代奴隶与农奴还有什么区别[156]?”不过,输掉官司的汉普顿获得了舆论上的胜利。日后的保王党人克拉伦登伯爵(Edward Hyde)写道:“人们不把此案视为一个人的官司,而是整个王国的官司……认为本着公共正义的良心不能服从。”
现在,财产和自由已经只能通过内战来解救自己,而内战需要群众,群众则只有宗教才能动员,于是点燃两王国战火的任务落在苏格兰长老会的头上。
四、内战:古老的英格兰,上帝的英格兰
群众政治是无形态的政治。群众作为集体是以其最低标准集合起来的,对过于抽象、过于复杂、过于理性、缺乏感情号召力的理论通常很快就会厌倦,只有宗教运动的低层次才符合动员群众的需要。古今一切群众政治不可避免地归于图解式的神魔、善恶二元斗争,圣徒与殉道者,末日决战与地上天国,即使彻底反对传统的人受现实需要的压迫,也必须竖起自己的偶像。绝对理性的信徒必须有自己的理性女神,无神论者必须有自己的水晶棺。
因此,财产与自由往往不信任宗教,一向不信任群众,从来不信任革命,直到它们已经别无选择[157]。
查理的政策帮助它们走到这一步。涉及宪法问题和财政问题,国王的态度是虚荣或王室尊严高于一切,实际利益尚在其次,对于具体政策他毫无定见,不断作出戏剧性的一百八十度急转弯,因此在致命的对法战争中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失败。他首先与法国王室密约打击拉罗谢尔的新教徒[158],然后当拉罗谢尔濒临陷落时,又反过来派兵援助新教徒,与他们一起失败。然而在宗教问题上,他毫不妥协,也毫不怠懈。可以说,国王是为了主教制而自愿殉道的。
劳德(William Laud)大主教强调基于“神圣之美”的仪式与典礼,在清教徒看来比教皇派好不了多少[159]。教会法庭名义上受主教监督,实际上由他们设置的官僚经营。由于在英格兰王国所有机构中,只有国教会领取国王的俸禄,因此教会法庭通常是王室的忠仆。许多清教徒想用教区委员会取而代之,委员由宗教会议选举产生的长老担任[160]。普通法家对教会法庭同样极不满意。早在在詹姆斯一朝,柯克大法官就试图将所有的什一税案件移交普通法院,用“禁令”结束教会法庭对这些案件的干预[161],同时警告教会法学家不得侵入普通法的领域[162],指控那些越权的教会法庭法官犯有侵犯王权罪[163]。
反对国王,可以依靠国会条例、普通法和中古先例;反对主教,可以诉诸《新约》和原始教会[164]。这正是宗教改革的初衷。在清教徒眼中,官办教会差不多是半个天主教。英格兰长老会运动在财富和人数上都是清教徒的主力,劳德的迫害使他们乞灵于国会[165]。在苏格兰,长老会已经是王国的主人。1625年,《撤销法案》(TheAct of Revocation)企图归还俗人在宗教改革中占有的教会财产。由于提供的补偿远不能让业主感到满意,苏格兰贵族决定性地倒向长老会。1637年,查理和劳德修改《祈祷书》,企图使苏格兰教会成为英格兰国教会的翻版。苏格兰群情激奋,贵族成为反对运动的领袖。1638年,苏格兰各阶级签署《国民盟约》(National Convent),自己组织军队。如果说劳德的宗教政策在英格兰驱使有产者和清教徒结成联盟[166],在苏格兰他已经驱使全民族各阶级联合反对主教制的话,那么毁灭斯图亚特的,正是这个致命的《国民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