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跟踪追击(第4/4页)
隅野和大里在商谈着。由于有家田这道屏障,搜查工作受到严重的干扰。
“因被怀疑为杀死吉野染子,家田被逮捕后,鹿谷建筑对他什么处分也没给。照理说,公司对背有杀人嫌疑犯黑锅的人不说二话就会予以解雇的。这次鹿谷建筑竟如此宽宏大量地迁就,恐怕是担心家田说出什么吧。”
“想个办洗挑唆鹿谷建筑解雇家田。”
“有那样可能吗!”
“只有一条路,不能说起不起作用。没有把握,不过肯定有效。”
“有什么办法。”大里关心地兴奋起来。
“把家田和鹿谷美弥子的关系公开化。”
“什么?”大里缺乏表情的厚脸皮赫异了。
“就面子上说,鹿谷贤良恐怕也得以沉默吧。和同一个帮族的重要人际同时又是公司首脑的妻子偷情,这样会给家田相应的处分的。轻则降职,重则解雇。抓住这一时机,提审家田,使他产生对公司残忍的报复心理,说出公司的隐秘来,从而一鼓作气,把他们一网打尽。”
“这样的话,与贿赂案毫无关联的鹿谷美弥子也被卷进漩涡了啊。”
隅野决定的战术就连大里也感到吃惊。
“这是迫不得已啊。为了打击特大的犯罪活动,只好割去昔日的友情了。而且又不能断言美弥子和这没有关系。也许是丈夫嘱咐她用自己的身体去塞住家田的嘴吧。”
“我想,如果是丈夫嘱咐她这么做的,那么就是公开了,也不会有效果的。”
“不干当然不知道。如果真属于私下传闻,还可容忍,若是公开了,就不能再容忍了。”
“具体采取什么办法呢?”
“方法很多。散布言论,直接传入她丈夫耳朵,叫鹿谷建筑的重要人物知道,配以私通的现场照片。这些方法双管齐下,大概不会没有一点效果吧。具体怎么搞,就看你的了。只要公开化的方法是合法的,就不要紧。”
男女双方的事情,是避人耳目的私事,属于所谓的私生活,暴露别人的私生活,根据民法第七○九条“故意或者因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力”,是有触犯刑法的危险的。私生活的权力被视为相当于“他人权利”之中的人格权,侵犯这些权力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被侵犯者,有权请求排除侵犯及预防措施。
例如,关于艺人的私事,新闻报纸加以暴露,这时如果有强行索取和过分渲染,甚至歪曲、捏造事实的话,那就会构成了侵犯私生活,即使是带有公开性质的私事,仍有优先的辩诬权利。
还有,对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亦有正当防卫,行使正当权力,正当业务等措施。法律也要为之加以保护。
作为揭露不法行为的手段暴露出来的私情,是否也相当于行使正当权力,疑问颇大。行使权力必须是在不违反社会良风美俗的前提下,才被人接受,否则就要受人谴责。所谓正当业务是包括医务人员由于手术伤害身体等事件。
检察为了剔除社会上的不法行为,也可以将他们的行动形容为“动手术”,但是,法律不承认暴露私情就是“动手术”。
不过,将妻子私通的事告诉她丈夫,并没有侵害任何权力。使害妻子的贞极不仅为妻子,就是对其丈夫也是非法的行为。这一点也许可以成为突破口吧。但是美弥子的行为是受到丈夫指令的,这种情况下,这种公开的行动或许不起作用。但就旨令的范围来说,也许会有效。
“不可把这事暴露在最有影响的杂志上面。”
隅野一边命令大里,一边也渐渐感觉到这出悲剧已经开幕了。不仅抛弃昔日的友情,而且他亲手毁掉了青春的女神。必须把她引诱到不法行动圈套里。为什么非得把她逼到这一步呢?其社会犯罪活动的原因是什么呢?隅野这种把朋友间的隐秘作钓饵的行为,使人感到他象贪婪的野兽一样冷酷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