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章 钱从哪儿来:必须得发展交通(第5/7页)
方书记沉吟片刻:“去年6月份,确实发行了面向外国人的债券,不过是财政部主导的。4月份起,就不让地方政府做债券了。”
王潇笑得眼睛都弯了:“该不会是之前有地方政府也去海南炒房地产,发行债券筹钱吧?”
这话听着荒谬,但在经济狂热的情况下,并非不可能的事。
一个县一个市筹钱去海南炒地皮,这钱怎么筹出来的?强行摊派的,发债券的,都有。
方书记只摇头,心中思量的还是发债券的事。
中央政策急刹车,她自己就是从上面下来的干部,自然明白其中的苦衷。
但她也得说,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情况,像江东这样制造业发达,以制造业为地方财政支撑的地区,发行债券搞基建,完全可以,而且在眼下相当必要。
可政策就是政策,合适,你得执行;不合适,你也得执行。
这是最基本的规章制度。
她都有点犯难了,要怎么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债券筹钱呢?
地铁是肯定要建的,基建也是必须得搞的,不然太影响发展了。
王潇看她沉吟,并不打扰。
伊万诺夫端了银耳雪梨汤过来给王潇,小心翼翼地靠近,轻声问:“你们在说什么?”
“我推销铁轨呢。”王潇小声解释,“可是现在政策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所以这事悬。”
伊万诺夫奇怪地看她,怀疑自己听错了:“王,为什么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不应该是企业做这个事吗?”
王潇愣了下,福至心灵。
对啊!
她局限性思维了。
众所周知,华夏在建国后极长的一段时间,是政企不分家。
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债券,但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可以啊。
理论角度上,公司和政府是两家。但公司背后站的是政府,其实是政府在为公司背书。
王潇朝伊万诺夫竖了下拇指:“你等着,我们的订单还可以再努力努力。”
伊万诺夫看着又推回自己手里的银耳雪梨汤,想了想,自己喝掉了。
他觉得王估计得要再好好说一阵。
作者有话说:
除夕了,大家多吃点好的啊!O(∩_∩)O
文中国内金融市场的背景介绍。资料来源于网络。
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除为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短期融资券管理权外,试图将中国人民银行在债券管理方面的权力转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统一行使。《通知》要求,加强债券发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债券的年度发行规模。国家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指标为年度债券发行的最高限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同意,不得擅自突破规模,也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内的各项指标。今后,企业内部债券合并到地方企业债券中进行统一管理,不再单设券种,并按实际发行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企业短期融资券暂不纳入国内证券发行计划,其发行规模和管理办法,仍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限严格按三、六、九个月掌握,所筹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凡期限超过九个月的企业短期融资券,一律纳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上述思路反映在了当年制定的《公司法》中。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
但是,这一规定未得到执行。
在我国证券市场萌芽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主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及中国证监会的成立只是使股票发行管理权独立出来。1993年的《公司法》过于理想化,想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改变既存的权力格局,行不通。国务院证券委成立的初衷是统管“全国证券市场”,但国务院证券委自始至终没有完成这项工作。[7]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废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8]但金融债券与外币债券除外。[9]中国人民银行又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分享了企业债券的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