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第2/4页)
1948年5月,党中央再次提出了前提条件(它在实质上与抗日战争时期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一样的),承认了在这样的环境下实行土改的危险性。除非该地区在军事上安全,除非大部分农民要求分地,除非有现成的足够多的干部领导工作,否则不实行土改。这些条件在1947年夏天以后解放的“新解放区”总体来说还是欠缺的。所以命令这些地区暂时放弃土改,采取更温和的政策,比如减租减息。
然而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土改能够动员和组织“基本群众”,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新政权。标准的解释是,通过重新分配土地和其他财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他们的觉悟随之提升,愿意行动起来支持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武装斗争。重新分配财产和改革当地行政机构提供了有形和无形利益,于是农民用支持共产党作为回报。就这样,寻求“支持”的共产党如愿以偿。但是实际过程绝非这么简明了然,因果关系也远没有这么直接。农民想要留在家里,耕种新分到的土地。传统上对参军的偏见不是这么容易就能克服的。党内批评显示,由斗争运动和重新分配财产引发的新生阶级觉悟并不像声称的那样,直接带来与国民党作战所需要的特定方面的支持。
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革命的主要作用是推翻现有的农村上层集团,无论是不是由地主组成。土改摧毁了统治阶级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权,是创造新秩序不可或缺的一步。建设新秩序成为所有其他工作的起点——土改的第二个关键组成部分。参加多种多样的诉苦运动最踊跃的农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的部队或成为新的村领导。得到土地和财产的人加入了农会和其他村组织。于是,共产党可以依靠这一农民自己担纲的公共组织,由它负责收取粮食税、组织军事运输队和对不愿参军者施加社会压力。
开始,斗争运动不论阶级,这是它包括多个对象不可避免的结果。直到1945年,运动的这一特征在分配斗争果实中依旧明显,虽然大方向是存在的,即:取富人的财富给穷人。在1945年之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地区将财产直接分给贫农和雇农——他们最起码属于华北村庄中举足轻重的少数,如果不是绝对的多数的话——阶级界限清晰了许多。这一做法被正式用文字确定下来是在1947年10月《土地法大纲》第一版,它要求均分村里的土地和财产。鉴于华北财富匮乏,中农数量巨大(包括老中农和新中农),如果要按照条文绝对平分财产的话,必须侵犯他们的利益。党对待中农的政策矛盾的特征——最后通过含蓄地要求把他们划进拉平的行列,似乎得到了解决。
到1948年初,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已经变得很明显了,鉴于中农依然在共产党的军队中占到30%到40%的人数,绝对平等被抛弃。在1947年,将贫农作为一个阶级消除,这个目标太超前了。但是在群众运动的背景下,它依旧是一个极重要的目标,重要到哪怕会造成中农的疏离,也不能够完全地抛弃。在党的内战土地政策的最终构想中,最严肃的工作——安抚中农,只适用于土改已经彻底实行的地区。
不管包含什么矛盾,这些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土改扎入农村的“根”。当1946—1947年,国民党军队侵入共产党根据地的时候,他们能做的一切,是试图拔掉这些“根”,重新建立老一套的政权系统。自由派批评家意识到共产党的力量源头和国民党无法同日而语,于是越来越强烈地感到国民党无力回天。
因此在政治上,共产党不折不扣地胜利了,就像国民党不折不扣地失败了一样。在城市,共产党和国民党的胜负不那么悬殊,因为知识分子和资本家存有疑虑,认为共产党在某些方面恐怕还不如国民党。在农村,土改中动员和组织起来的基本群众的力量使农村统治阶级的离心运动显得微不足道。令国民党政府拙于应对、从而失去公众信任的一系列问题,共产党却拥有良好的记录,两者解决问题的能力立见高下。共产党并非恰好在对的时间来到了对的地方,从国民党的崩溃中获利。1949年,并不是所有民众都支持在中国大陆建立共产党一党专政。但是共产党的成绩可圈可点,为大众转而拥护它所领导的新政府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