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内战的世界(第3/11页)

共同条款第三条在1949年起草并得到通过,主要是为了纠正当时的《日内瓦公约》在此前不久的冲突中暴露出的不足之处,例如在西班牙内战(1936—1939)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十年中,“非国际”的冲突发生频率增加,对于准确地使用公约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冷战”的代理人战争和帝国解体的废墟中,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预变得更加常见,掩盖了欧洲长期和平的光泽。这些压力导致了在1974—1977年对《日内瓦公约》的更新和修改。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法学会(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全球国际法律师的顶尖专业组织—1975年在德国城市威斯巴登会面,起草一份名为“内战中的不干预原则”的文件。这份《威斯巴登议定书》强调了“内战现象及其导致的痛苦的严重性”,并且表达了对于这类冲突的担忧,如果一方寻求外国的介入,另一方也很可能会采取类似的做法,那么事件就会升级为国际冲突。因此,他们呼吁外部力量不要干涉,除了提供人道主义、技术层面或者经济层面的救助等“不太可能对内战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在为不干预原则设立条件的过程中,该研究院简洁地将“内战”定义为“不具备国际特征,即在一国的领土上爆发的任何武装冲突”,可以包括旨在推翻政府的暴动,或者意图分裂出去,反对现有政府的行为,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团体在无政府时试图控制国家的行为。关键的是,《威斯巴登议定书》还限定了什么不算是内战。“地方性的骚乱或暴动”“国际界限隔开的政治实体间的武装冲突”,以及“去殖民地化过程中的冲突”都不算内战。[17]

这些讨论的结果是一套更详细的协定,其中第二份——《附加议定书II》(1977)——适用于具有非国际特征的冲突。《威斯巴登议定书》中的限定条件继续适用,因为《附加议定书II》中不包括骚乱和去殖民地化的战争,这些内容写在了《附加议定书I》中,这是首次将国际人道主义法则应用于反帝国主义的斗争中。第二附加议定书则将相关的保护和禁止的内容扩展到了内战,直到今天人道主义法的主要内容依然来源于它。[18]这些保护条款是否适用,取决于一场冲突是否“不具备国际特征”。如果一场冲突被认为是“国际的”,也就是发生在两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那么《日内瓦公约》的全部内容都适用。如果“不具备国际特征”,它就被共同条款第三条和《附加议定书II》的内容所覆盖。[19]但是如果暴力并没有被认定是以上任何一种,也许它是一场暴动或者叛乱,那它就属于国内司法领域,因此由警察行动制约。在这些情况下,判断一场冲突是否“不具备国际特征”,即是否“内战”是至关重要的。

什么是内战,什么不是内战,这个问题的法律界限一直都保持着弹性和动态变化。[20]国际法学会接下来的一个重大决议,就是关于非国际的冲突(1999)在巴尔干战争过程中的反映:“考虑到在非国家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正在日益增多,并且特别受民族、宗教或是种族方面的原因所驱动,”它们对平民造成后果尤其严重的伤害。国际法学会建议,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应该被应用于“国内的、发生在政府武装与一个或几个非国家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或者是几个非国家实体之间的冲突中”。[21]这个转变反映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简称“前南法庭”)的法理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该庭一直试图将国际人道主义法应用于内部冲突。

“前南法庭”曾于1996年裁定,1992年的波斯尼亚战争从国际战争变成了内战,当时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撤销了其对塞尔维亚族的支持。这一次转变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被告、波斯尼亚战争的战犯杜斯克·塔迪其(Dusko Tadic)称该庭对其没有司法管辖权,因为国际刑事法庭所依据的法律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于是“前南法庭”1996年的判决在上诉时被推翻。但这揭示了对一场冲突做出内战的定义关系有多么重大——在这个案件中,它决定了违反《日内瓦公约》的塔迪其是否必须为此负责。[22] “前南法庭”的上诉法庭在对塔迪其案件进行审判时,将利害关系说得非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