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第三帝国的生活:一九三三-一九三七年(第19/26页)

在这以前,一九三四年一月二十日颁布以「劳工宪章」著称的全国劳工管理法,已使工人不得轻举妄动而把雇主提高到过去那种具有绝对权力的主人地位——当然雇主还得听从权力无所不包的国家的干预。雇主变成了「企业的领袖」,雇员则变成了「Gefolgschaft」(「下属」)。这项法律的第二节规定,「企业的领袖在与企业有关的一切问题上为雇员和工人作出决定」。而且就像在古时候领主该对他的臣民的福利负责一样,根据这项纳粹法律,雇主也得「对他的雇员和工人的福利负责」。反过来,这项法律说,「雇员和工人得对他忠诚」,那就是说,他们得加班加点,卖力工作,不得顶嘴和发牢骚,即使在工资问题上也不得如此。

工资是由劳工阵线所委任的所谓劳工托事来拟定的。实际上,他们按雇主的愿望拟定工资,根本没有规定要在这类问题上哪怕是征询一下工人的意见。虽然在一九三六年以后,因为军备工业人手不足,有些雇主企图用提高工资来招引工人,国家的命令仍把工资标准压着不提高。关于把工资压得很低这一点,希特勒是十分坦率的。他在当政初期说,「国家社会主义领导的铁的原则,就是不允许增加计时工资,而只能用完成得多来增加收入」。在一个大多数人的工资至少有一部分是以计件为根据的国家里,这意味着,如果工人希望得到更多的收入,他们就只有加快速度和延长时间。

同美国相比,把生活费用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差别都算在里面,德国的工资一向是比较低的。在纳粹统治下,又比以前稍微低了一点。德国统计局的数字表明,熟练工人从最萧条的一九三二年每小时二十.四分降低到一九三六年年中的十九.五分。不熟练工人的工资从每小时十六.一分降低到十三分。

一九三六年在纽伦堡举行的党代表大会上,莱伊博士说,劳工阵线中正式工人的每星期平均收入是六.九十五美元。德国统计局的数字是全部德国工人的平均收入为每星期六.二十九美元。

虽然有几百万人获得了职业,但是全部德国工人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却从萧条的一九三二年的五十六.九%减少到繁荣的一九三八年的五十三.六%。同时,资本和企业的收入却从占国民收入的十七.四%增加到二十六.六%。固然,由于就业人数大大增加,工资和薪水的全部收入从二百五十亿马克增加到四百二十亿马克,增加了六十六%。但是,资本和企业的收入增加得还要多得多,达一百四十六%。在希特勒下面的所有第三帝国的宣传家们,都惯于在公开演说中痛低资产阶级和资本家,并宣称他们自己同情工人。但是,对官方的统计数字作一番较为清醒的研究——或许没有什么德国人愿意伤这种脑筋——就可看出,从纳粹的政策中获得好处最多的是受到痛骂的资本家,而不是工人。

最后,德国工人的净得工资减少了。除了很高的所得税,对疾病、失业和残废保险的强迫扣款和劳工阵线会费以外,体力劳动者,像纳粹德国的其他任何人一样,还经常受到压力要对纳粹党的各种各样的慈善事业作愈来愈大的捐献,这种慈善事业中主要的是Winterhilfe(冬赈)。许多工人由于不对冬赈捐款,或者捐款的数目被当局认为太少,而丢了饭碗。一个劳工法庭同意这样立即开除工人,它说,这种不肯捐款的行为是「敌视人民社会——要受到最强烈谴责的行为」。据估计,在三十年代中期,赋税和捐献占去了一个工人工资总额的十五%到三十五%。每星期六.九十五元的收入去掉了这样一个比例,就剩不了好多用来支付房租、准备伙食、添置衣着和作娱乐活动了。

像中古时代的农奴一样,希特勒德国的工人发现他们愈来愈被束缚在劳工的地位上,虽然在这里束缚住他们的不是雇主而是国家。我们已经看到第三帝国的农民如何被农场继承法束缚在他的土地上。同样,农业工人也被法律束缚在土地上而不准离开农村到城市里去工作。实际上,必须说,这是唯一没有人遵守的纳粹法律;因为在一九三三年和一九三九年之间,有一百多万(一百三十万)农业工人改行到工商业部门工作。但是对工业工人来说,这种法律却是贯彻了的。以一九三四年五月十五日的法律为始,各种各样的政府法令严厉禁止工人自由调换工作。在一九三五年六月以后,国家就业管理处独揽职业介绍工作;可以雇用谁担任什么工作和在哪里工作,都得由它们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