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十五年前之国防论(第4/5页)
是故欲立义务民兵之基础,其在中国只需简单明了之两律:
其第一律曰,自今以往,凡师范中学校之学生,非受过三年间共六个月(每年二个月)之军事教练者,不得毕业。
其第二律曰,自今以往,无专门学校以上毕业之文凭(已受过六个月军事教练者)不得为常备役之官。
无论今日学校若何之不完备,今日军队若何之不整顿,苟能将军队与学校之界限中,沟通一条道路。则民兵制之于将来自能逐步发达。此二基础不立,则虽有繁密之法律,恐亦无所用之也。
虽然上述之义,不过为国家将来之一种方针,以示:(l)护国义务非一部分专门人所能独占,尚当公之国民全体,(2)军事教育之精神,实能依健全之常识,而益增其度,云耳。至于目下事实上之国军建制法,则断不能以此自足,而其事之有待于吾人劳力者,正复绝大也。
此种事业,实有赖于军事上一种组织天才,在欧战之初年,将军伯鲁麦曾论英国之运命,当视其陆军卿吉青纳之组织天才以为定。彼以为英国拥广博之资源,其缺点乃在平时无适当之组织,以予观于中国,其事乃正复相类。而今后之有赖于此种天才者,其激切乃更无等。此种天才必具有左之三条件:
其一曰,大胆的创造力。凡制度之为事,最易蹈陈袭故。人民一旦习惯而骤欲易之,则每觉其扞格难通,务必恢复其原状以为快。即貌曰改革,其实所谓改革者,仍是一种因袭。而不知真正制度之原始,无一不自创造来也。
其二曰,致密的观察力。今日军队必合社会上各种力量而后成,决不能如古武士之独居孤堡,以自张其军。极端言之,彼对于社会上无论何事皆当用一番观察工夫,盖国家为一整个,军事组织又为一整个,牵一发则全身动也。
其三曰,彻底的行政能力。纵有方法而使弱者当其任,则效不见而信不能立。此在中国群众政治之下,而行政系统又极窳陋者,其为用尤属紧要也。
天才的立法家,可遇不可求。而吾人以其诚之力与智之光,则根据于国民全体的组织能力,而于将来民军组织之大纲,得其要领如左:
一、建制之主义——以自卫为根本原则,绝对排斥侵略主义。
二、编制之原则——军事区域之单位宜多,而各单位内之兵力(平时)宜少。
三、建设之顺序——以京汉铁道以西为总根据,逐渐东进以求设备完全。
今试依上文原则而立具体之方案如左:
凡军队别为三种。
一曰,干队 以十八万乃至二十万人为最大限。其任务:(一)为战时军队编成之骨干。(二)为平时国民军事教育之机关。
编制 全国设百二十个军事区。为国防之据点。每区以步兵千二百人为干。而斟酌地势附以特种兵。其在黄河流域以内,至少须设置七十个以上(其余之特种兵役,得另集为集团教育,如骑兵炮兵及其他技术诸部队之类)。此军事区之司令,以将官为之,为地方军事之最高长官,其幕僚之组织应较大分为二部。第一部即师团司令部之诸官。第二部即联队区司令部(管理征兵事宜者)兵器支厂及战时留守司令部之诸官。
补充 仍用召募法。现役以八年为期,退为预备役四年。凡曾受义务教育年在十九以上二十四岁以下者始得应募。
给养 除公给衣食住外,其饷项第一年月约三元,第二年月四元,此后按年以月增二元之率递增。
教育 除第一年专教军事动作外,嗣后除一定之训练,及教育新兵外,逐年递增普通学功课,其程度以中学毕业为基准。
升级 第七年第八年兵,均为下士。第八年退伍后,得依相当之顺序,升为预备或现职官长。
退伍 退伍后四年中动员时,仍负应募之义务,炮工兵对于交通,内务诸行政部及各种官营事业之相当官吏,有尽先任用之权。步骑兵对于教育部及地方诸行政衙门之相当官吏有尽先任用之权。
二曰,正规军或曰国民军 以战时得员百五十万人为度。用义务制,其原则如左:
凡军事区之大小范围,以周围四日行程为原则,不必区区相连,其人口过密过疏之地点,另定之,凡在军事区范围以内之人民,负有兵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