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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罗马法的“罪行和惩处”:刑法的概念、罪行的区分和量刑的标准(第2/3页)

由于刑法不能发挥功能以及公权力的不彰,城市的和平与公正只能靠着市民的私法审判也就是投票定谳。监狱里装满了罪犯,大多数都是社会的被逐者,他们的罪行一般而言都归之于无知、贫穷和残酷的欲念。一个卑劣的平民身为共和国的成员,滥用他那神圣的身份所带来的权利,产生的犯罪行为会同样穷凶极恶。但是,等到罪行已经证实或许仅是涉嫌,奴隶和外乡人就会被钉上十字架,对于罗马绝大部分的民众来说,这种严峻而又实时的正义,在实施时几乎不受任何约束。每个家族都设置法堂,与法务官不同的是,可以毫无限制审理家庭成员的外在行为:合乎道德的原则和习惯由教育学科灌输,罗马的父亲支配着子女的生命、自由和继承,而且没有上诉的余地,所以父亲有责任要用自己的言行为子女做出榜样。在某些紧急状况之下,市民对于私人或公众的侵权行为可以合法施以报复。犹太人、雅典人及罗马人的法律都一致同意,可以杀死夜间的窃贼。然而在大白天,要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会带来危险和重大损失,就不能贸然杀害强盗。无论任何人在婚礼的床上发现奸夫,在感到惊愕之余,都可以不受约束实施报复[121],最血腥或恶意的暴行由于无法控制的怒火而获得赦免。在奥古斯都以前,丈夫无须自惭要去衡量奸夫的阶级地位,父母也不必因为犯罪者的诱奸而牺牲自己的女儿。

自从国王被驱逐之后,如果有野心的罗马人竟敢僭用他们的头衔,模仿他们的暴政,就会被人民拿来奉献给地狱的神明,每个市民同胞都可以行使正义之剑。不管布鲁图斯是多么忘恩负义,鲁莽的举动有多么让人厌恶,国家裁定他的行为都非常神圣。[122]和平时期携带武器的野蛮习惯[123],以及用流血来彰显荣誉,对于罗马人而言都是闻所未闻。在两个最纯真的时代里,从建立平等的自由权利到布匿战争结束为止,罗马从来没有发生过谋逆叛乱的骚动,也很少受到重大罪行的污染。当党派的倾轧遍及国内外,激起各种恶行,逐渐感受到刑法已经丧失效用。西塞罗时代每个普通市民都能享受到无政府状况下的特权,共和国每个行政首长都受到诱惑要掌握国王的权柄,他们的德行如同自然或哲理的天赐果实,有资格受到全民热烈的称誉。经过3年毫无顾忌的色欲、劫掠和酷虐以后,西西里暴君维雷斯被判处赔偿30万镑的金钱,这样一来使得法律、法官甚至原告[124]都感到满意。维雷斯等于只退还了搜刮所得的十三分之一,就能全身而退,过着奢侈豪华的放逐生活。[125]

独裁官苏拉最早想要恢复过去的状况,使得罪行和惩罚能够相称,他在充满血腥的胜利中,极力约束罗马人的放纵行为,并非压迫他们的自由权利,只是他的做法不够完善。他将4700名公民列入“公敌宣告名单”,并为此感到自豪。[126]但是就立法者的角色而论,他尊重那个时代的传统和偏见。对于强盗或凶手、背叛军队的将领或摧毁行省的官员,苏拉并没有对他们处以死刑,仅仅用放逐的刑责来加重罪犯的金钱损失,法律的条文规定,他们在放逐期间“不得生火”和“不得洗浴”。《高乃利乌斯法》和以后的《庞培法》以及《朱利安法》,引用新的刑法体系。从奥古斯都到查士丁尼这些皇帝,都要隐瞒事实,不愿成为严刑峻法的始作俑者,而是创造出“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类词句并经常运用,尽量去扩张并且掩盖专制政体的发展过程。在将功勋卓越的罗马人定罪时,元老院通常会按照主子的意愿准备混淆审判权和立法权。总督的责任是要维持行省的平静,那就要运用专制和强硬的司法权。等到帝国向外扩展,城市的自由权利逐渐消失无踪。西班牙有个罪犯声称自己拥有罗马人的特权,伽尔巴下令将他钉在十字架上,只是这个十字架制作得更精美、竖得更高而已。[127]有时皇帝会发布敕令,对崭新或重大的问题做出判决,这些问题当然超出总督的权限和能力。流刑和斩首是针对地位尊贵的人员,卑贱的罪犯通常会被处以绞刑、火刑、在矿坑里活埋或是丢给竞技场的野兽。武装的强盗是社会的公敌,受到追捕和根除。把别人的牛马赶回自己家里,就犯下死罪[128];单纯的偷窃被认为仅是造成公家或私人的损失。罪行的轻重和惩处的方式通常都由统治者自行决定,臣民对法律的危险一无所知,随时都会陷身其中而丧失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