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五、五卅惨案(第2/3页)
6月6日公使团答复仍不着边际,北京外交部再于6月11日提第三次之抗议:
“为照会事,接准本月四日及六日来照,内开贵公使及有关系各国公使,深愿对于此次上海不幸之事故,与中国政府具同一和平之观念,并准贵公使声明,关于禁用武器一节,业经重行训令上海公共租界捕房,以后必采恪守各等因,本总长业经阅悉。惟查当初租界官吏所采取对于学生和平行动之取缔办法,系属失当,毫无疑义。又如五月三十日及六月一日等捕房之举动,实可谓为激成事变之肇端。因老闸捕房,既未预先鸣号,警告群众,又非如来照所称,该捕房处于危在俄顷,不得不用武器之境遇,竟贸然出此激烈之举动。故欲以上星期惨事之责任,诿诸一般和平行动并不携带武器之人,而不由租界官吏负之,本总长绝对不能承认,仍当继续抗议。中国政府鉴于此次案情之严重,民情之悲愤,佥以为租界官吏,至少须自动的先行取消当地戒严令,撤退海军陆战队,并解除商团及巡捕之武装,释放被捕之人及恢复被封与占据各学校之原状,庶上海地方,得于最短时间内,自然停止非常之状态。而来照所称同具和平之观念,亦足以资证明,以便进行交涉。为此照会贵公使查照,希即转达有关系各国公使,饬知驻沪领事团,遵照办理。是所至盼,须至照会者。”
最后将此案做为地方事件处理,即在上海谈判,北京政府乃派专使蔡廷干、郑谦、曾宗鉴南下,英日等国亦派委员六人至上海。6月16日开会,中国代表提出解决办法十三条:
(一)撤销非常戒备。
(二)所有因此案被捕华人,一律释放,并恢复公共租界被封及占据之各学校原状。
(三)惩凶,先行停职,听候严办。
(四)赔偿,赔偿伤亡及工商学因此案所受之损失。
(五)道歉。
(六)收回会审公廨。
(七)洋务职工及海员工厂工人等,因悲愤罢工者,将来仍还原职,并不扣罢工期内薪资。
(八)优待工人,工人工作与否,随其自愿,不得因此处罚。
(九)工部局投票权案,(甲)工部局董事会及纳税人代表会,由华人共同组织之。纳税人代表额数,以纳税多寡比例为定额,其纳税人会出席投票权与各关系之西人一律平等。
(乙)关于投票权,须查明其产业为己有的或代理的,己有的方有投票权,代理的,其投票权应归产业所有人有之。
(十)制止越界筑路,工部局不得越租界范围外建筑马路,其已筑成者,由中国政府无条件收回管理。
(十一)撤销印刷附律,加征码头捐,交易所领照案。
(十二)华人在租界有言论集会出版之自由。
(十三)撤换工部局总书记鲁和。
双方在上海一共开了三次会议,六国委员最后竟拒绝继续谈判,于是谈判中断,交涉移北京进行。最后上海公共租界仅将总巡麦高云、捕头爱伏生免职,中国收回了上海会审公廨。
顾正红案由上海交涉员与上海日本领事谈判,至8月12日始行解决,由日本纱厂与工人订立条件六款,附件三款,包括赔偿工人损失费1万元,补助罢工损失费10万元,日人入厂不准携带武器,不得无故开除工人,提高工资等。
自五卅惨案发生后,举国同愤。但英国仍继续援用武力压迫政策。6月11日有汉口惨案之发生,6月13日有九江之冲突,6月23日有沙基惨案之发生,7月2日有重庆惨案之发生,7月31日有南京惨案之发生。其中最严重之冲突,为广州发生之沙基惨案。
自五卅惨案、汉口惨案相继发生后,6月21日香港与广州沙面之华工同时总罢工,香港重要事业多呈停顿状态。香港及沙面之英人且作军事之准备,以图压制。6月23日广州各界7万余人,在广州政府领导下为沪、汉死难烈士开追悼会,当场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为解决惨案之根本办法。会后举行大游行,工商各界在先,学生及黄埔军校学生随后,于下午3时行抵沙基对岸,当时英兵方严阵以待,遽向群众射击,同时停泊白鹅滩之英兵舰,亦发炮助威,当场死伤军民二百余人,惨祸之烈,过于沪汉。这是上海五卅惨案的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