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战争依旧继续(第17/20页)
查省城弁兵,不敷防守,所调各省官兵,曾经挫衄,士气不扬,未敢恃以为固。且江南民风柔懦,一闻此信,男女已数万号呼吁救。复查自英人犯顺以来,命将出师,总未能挫其凶焰,今竟横据长江,直逼金陵,危在旦夕。万一危城莫保,不唯京口梗塞,即安徽、湖北、江西各省会,英人均可扬帆直达。且闻英人有战若不胜,即遣汉奸偷穵高堰之信,祸患尤不可问。与其兵连祸结,流毒愈深,不若姑允所请,以保大局。
南京防务虽然不足,但耆英的奏报也多有夸大不实之处,而且变相地以软硬兼施的手法,向道光皇帝施加压力,迫使他同意英国人的全部条件。从后来的事实看,《南京条约》的最终签订,耆英给道光皇帝的这份奏报起了关键的作用。
七月二十一日(8月26日),中英双方代表在南京城外的太庙举行正式会谈。英方自然而然地以胜利者的姿态出现在谈判桌上,因此所谓的会谈也只是象征性的说法,清政府的代表实际上只是去领取英国人的议和条约。
此时,远在北京的道光皇帝时刻关注着南京城外的会谈进程。此前他多次谕令耆英等人,在谈判中要“事事落实,毋得稍留憾隙”,对条款要“切实议定,永杜兵萌,不可稍涉含糊,徒顾从前,仍成不了之局”。道光皇帝是希望耆英等人和英国人签署一份一劳永逸的条约,以免日后为英国人留下口实而再起战端。
然而道光皇帝的指示,在当时来讲也只能是政策不出北京城,耆英等人虽然和英国人也讨价还价,但是在迫切求和心态的作用下以及对方的强势逼迫下,最终还是接受了英国人提出的全部条件。但即使是这样,对于英国人提出的开通福州为通商口岸的要求,道光皇帝还是坚决予以回绝。
之后,耆英向道光皇帝上了一封奏折。从这次的奏折中倒是可以看出耆英在代表国家签订一份并不平等的条约后,其内心的感受还是十分复杂的。他作为皇帝的代表,在皇帝和英国人之间不断地周旋,这种两难的滋味并不是谁都能体会到的。
此次酌办夷务,势出万难,策居最下,但计事之利害,不顾理之是非。福州贸易一节,英人坚持不从,势不能遏其所请。
或许耆英作为一个求和派的代表,只有真正在条约上签字画押的那一刻,他才能真正感受到,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天朝上国居然答应一个蛮夷小国的无理要求的苦涩。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的和谈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等人在英军舰船“皋华丽(现译康沃利斯)”号上,与英方代表签订了《江宁条约》,也就是今天所称的《南京条约》。
鉴于篇幅所限,我们无法把《南京条约》的全文内容一一写出来,总结出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
2.清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二千一百万银圆,其中六百万银圆赔偿被焚鸦片,一千二百万银圆赔偿英国军费,三百万银圆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四年交纳清楚,如果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应加利息五元。中国向英国共赔偿二千一百万银圆(唯一一个赔款以“银圆”为单位的不平等条约)。
4.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5.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6.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清政府需与英国商定(这标志着清政府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7.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清政府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8.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事实上,上述八项内容只是《南京条约》的一个初步文件,阐明了一些新的贸易制度的原则。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许多事情没有定下来,因此中英双方都同意要制定出关税和贸易制度的细则,要在以后的补充条款中规定下来。于是在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正式公布施行,八月十五日(10月8日)又订立了《虎门条约》,这个条约成为《南京条约》的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