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民党应对宋案的惨痛教训(第4/7页)
但面对反对声音,国民党内鲜有人思考设立特别法庭之举究竟是否为合法、理性之举。相反,宋案证据公布后,黄兴又与程德全商量,“以由普通法庭审理赵秉钧,必不能到案;即到案,未必能定谳”,因此,由程德全于4月27日晚致电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表示:“此案主张组织特别法庭审理者,因国务员亦处于嫌疑地位故。”[169]同时,黄兴致电袁世凯,一方面说明何以必须组织特别法庭,另一方面对许世英的反对表示不满,要求袁世凯不要受其阻挠。电云:
夫尊重法律,兴岂有异辞。惟宋案胡乃必外于普通法庭,别求公判,其中大有不得已之苦衷,不可不辨。盖吾国司法虽言独立,北京之法院能否力脱政府之藩,主持公道,国中稍有常识者必且疑之。况此案词连政府,据昨日程督、应省长报告证据之电文,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且为暗杀主谋之犯。法院既在政府藩篱之下,此案果上诉至于该院,能否望其加罪,畅所于挠〔政府无所相挠〕,此更为一大疑问。司法总长职在司法,当仁不让,亦自可风。惟司法总长侧身国务院中,其总理至为案中要犯,于此抗颜弄法,似可不必。兴本不欲言,今为人道计,为大局计,万不敢默尔而息。宋案务请大总统独特英断,毋为所挠,以符“勘电”维大局而定人心之言。[170]
当袁世凯复电,提醒“许总长迭拒副署,若听其辞职,恐法官全体横起风潮,立宪国司法独立之原则未便过于摧抑”时,[171]黄兴又强硬驳复,表示“兴争特别法庭,实见北京法庭陷入行政盘涡之中,正当裁判无由而得,不获已而有此主张。此于司法独立,实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以云摧抑,兴所不受”。[172]
由此可见,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根本原因在于对现有司法制度缺乏信任,对现有司法机关能否真正独立、公正审理宋案表示怀疑。应该说,黄兴等人的担心并非毫无道理,日人所办《顺天时报》就曾指出:“民国初兴,各项法律均未完备,司法权在实际上仍不能完全独立,自难望其力脱政府之藩篱,秉公裁判;且纵使秉公裁判,亦难取信于人。”[173]黄兴在答复袁世凯的电报中称,组织特别法庭是对司法独立“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也有一定道理。但从现实层面看,这样做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而牵及政治问题了。何况,国民党人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前提是国务总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而恰在这个问题上,国民党人实际上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换言之,即便单从法律角度讲,国民党主张组织特别法庭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因此,不可避免要遭到司法界和舆论的批评。
许世英复电反驳黄兴,指出组织特别法庭,《临时约法》和《法院编制法》均无此规定,“若迁就事实而特许之,是以命令变更法律”。并称:“来电所谓‘当仁不让’,固不敢当,然‘抗颜弄法’,亦不承受。”[174]
良心《呜呼,国民党之自杀政策》,则以“国民党员某君”口吻批评孙、黄没有资格干涉政治或法律问题,称:
宋案之内容曲折,自有法廷〔庭〕正式宣布,余不欲多所臆测,但余所最反对者,孙中山、黄兴之检查证据,至组织特别法廷〔庭〕,尤为奇谬。试述个人之理由。孙黄既非地方长官,又与法廷〔庭〕绝无关系,何权可以干涉政治或法律问题?在孙黄及其徒党之意,则谓宋为国民党重要人物,故国民党领袖即有权可以干涉。若是,则某党人之被害,即须归某党人办理,某党人犯罪,亦将归某党人审判乎?况宋案之发生,其嫌疑究属何方,迄今尚未十分明了,孙黄又乌可视若无事,主张特别法廷〔庭〕。则孙黄非特操搜查证据之权,且欲进执裁判之权。何不待搜查证据,不待裁判,即由孙黄任意决定某某犯罪、某某应如何处置,以遂其朕即国家之志。观其言论,辄云政府受杀宋嫌疑,法官皆依赖政府,不可信,亦知谁受嫌疑,除法廷〔庭〕外何人能下此断语。且天下断无除我以外皆不可信之理。[175]
《亚细亚日报》则连载《大陆报》总撰述米勒所著《政治与法律》一文,批评国民党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