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奖惩考绩(第2/3页)

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为抗战时期最高军法机构。总监部设总监(上将级)、副监(中将级)各一人,综理一切,遇有重要案件,先组织会审委员会,以将官级委员三人为审判官,其中最高级者为审判长,通常由委员长指定或圈选,其他军法官及书记等,由总监部组设。会审委员会于会审后,将结果制成判决书,由总监转报委员长裁决。[137]军法总监部实际运作的情形如何?根据战时军界人士的观察,“军法执行监,除处分逃兵之轻微罪行外,刑不及于大夫。军法不肃,是政治退化的主因。”[138]抗战时期,在华的苏俄顾问嘉梁钦(Aleksandr Ya.Kalyagin),对于国军的惩戒无法普遍施行,曾有以下的观察:

一个军长在接到攻击的命令后,可能会将部队撤至后方,放弃一个城市,而不会受到任何最轻微的处分。是谁的错?别太快下结论!必须先查“教会行事历”(church calendar),看看此人是哪一系的将领,指挥的是哪一省的军队,他是在哪一省作战,和他合作的是哪一省的部队……等等,然后才能了解真相。[139]

我们接下去要问的是,军法不肃的原因何在?责任是否在于蒋委员长一人?众所周知,自民国成立后,国民政府和地方军系的关系,一向是视双方军力的优劣而定。至抗战中期时,地方部队的数量已超过中央军甚多,造成地方军人目无国民政府的骄纵心态。无怪抗战爆发之初,政府尚能将作战不力,擅自撤退的李服膺[140]和韩复榘[141]处以极刑,但是至1939年“冬季攻势”失败后,国军统帅部尽管震怒不已,但是并未能将失职的大批将领绳之以法,因为在当时的权力分配条件下,中央如奢谈军纪,只会激起地方军人的二心而已。[142]事实上,抗战时期不仅是临阵退却,举凡军人违法失职、虐民通敌者,以及公务员贪污、走私等案件,蒋委员长一律批交军法执行总监部审判,[143]然而由于部分战区司令长官(如阎锡山、李宗仁)形同藩镇,为中央权力所不能及,谎报军情、包庇烟赌走私、搜括民间财物,所在多有,因此军法一辞,有时直流为具文,[144]但舆论则常指军法监量刑不公,偏袒地方部队,[145]专门押禁黄埔出身的军人。

实际上,根据军法执行总监何成濬的日记所载,“军校学生犯罪,均由委座令交审讯,本部从未直接检举一人,即判罪亦无一不引用最轻条文,且必须呈报委座核示,本部之权力,因有限也”[146]。因此蒋介石偏袒黄埔学生,殆无疑问,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他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地方军人虽然形同藩镇,但是迫于形势又不能不用,[147]对于自己培养出来的黄埔学生,自然不免寄予厚望;对于少数宠信的爱将,也就格外珍惜,即使是作战不力,依法需革职,也多随即再予起用。如战前汤恩伯在河南汉川一带“剿共”失利,被撤职,但是同年秋天,又再被起用为八十九师师长。[148]抗战时期,这类例子更多,如1937年12月,宋希濂因南京失守被撤职;[149]1938年2月,刘峙因保定之役战败被撤离;[150]1938年5月,桂永清、黄杰因兰封之役战败被撤职查办;[151]1940年2月,徐庭瑶、叶肇因桂南会战失利被撤职查办,[152]但是随即均再获起用。至于过失略为轻微者,则经常仅施以“撤职留任”的处分,[153]让其戴罪立功。

根据军事委员会的统计,抗战期间最常见的惩罚方式为撤职(36 204人次)和撤职通缉(34 361人次),其次为记过(5 221人次)和记大过(4 669人次);最少见的惩戒方式,则为罚薪(14人次)、撤职留任(113人次)和申斥(141人次)。[154]此项统计只限于中央所核定者,事实上战时各单位的奖惩,有许多并未呈报中央。值得注意的是,战时军官佐曾受撤职和撤职通缉处分者,共超过70 000人次,不可谓不多,但是由于战时干部缺乏,加上人事管理所需的技术条件尚未具备,以至于今日在此处被撤职的人,明日可以在彼处再被起用,惩戒的功能因此也难以发挥。

公正严明的奖惩制度,可以提高纪律,鼓励士气,但是在中国由于重人情,以致常有“和稀泥”的现象发生,赏罚不明,有碍作战,蒋介石即曾在一次会议中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