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第6/8页)
严格地说,考试只能检验一般知识水准,却未必能够真正确定知识分子的文化成就。科举考试之内容固然是面向知识群体的,但考试之形式所根据的又与官僚制度的选官原则相同。王朝固然希望把最出色的知识分子牢笼于自己的羁束之下以供役使,但官僚行政实际所需的,只是一般知识水准,而非精微卓绝的文化成就。总之,知识分子与帝国朝廷,在长期的发展之中达到了一个新的平衡点,在此双方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但较之察举制,二者的关系显然已更为密切、稳定,也更为制度化了。
四、必然性与合理性
以上所概述的,就是从察举制到科举制的漫长变迁中,那些基本线索与事象之间的因果——当然,也仅仅是笔者在才力所及的视野之内,所能看到的因果。总的说来,察举制到科举制的变迁,乃是多种因素交汇作用之下的综合。
察举到科举的过渡,确实包含着某种必然性。还在察举制最为低落之时,就已有人做出类似的构想了。东晋葛洪《抱朴子》之《审举篇》,就是一篇探讨选官制度的颇有价值的论文。他在此提出:第一,“秀孝皆宜如旧试经答策”,“今孝廉必试经无脱谬,而秀才必对策无失指,则亦不得暗蔽也……假令不能必尽得贤能,要必愈于了不试也”。他认为严格的考试是势在必行,这虽未必尽得贤能,但放弃考试弊端更大。第二,他认为考试应有严密的程式,“余意谓新年当试贡举者,今年便可使儒官才士,豫作诸策,计足周用,集上,禁其留草殿中,封闭之。临试之时,亟赋之。人事因缘于是绝。当答策者,皆可会著一处,高选台省之官,亲监察之。又严禁其交关出入,毕事乃遣。违犯有罪无赦。如此,属托之冀窒矣”。第三,“若试经法立,则天下可以不立学官,而人自勤业矣”(“业”原作“乐”,误),“令天下诸当在贡举之流者,莫敢不勤学”。这已有使天下士人自学应试之意。这些见解,与唐代科举之精神相当一致,而他在几百年前,就已经预见如上了。这反映了察举到科举的变迁,确实体现了某种内在的因果关系。
但我们也应看到,必然的未必就是尽皆合理的。科举制固然有明显的进步性,但未必是一切方面都优于察举。今人在比较察举制与科举制时,每每只是简单地抑前者而扬后者,这很可能是失之片面了。在察举时代,已有人(如葛洪)提出了类似科举的设想;但到了科举时代,许多人却转而赞扬察举制而批评科举制了。这种态度,未必尽皆是“倒退复古”。
汉代察举制度,既有“以德取人”因素,也有“以能取人”、“以文取人”因素。士人习经术文法于家,在具备了基本知识技能,并获得舆论对其人品的好评之后,然后仕郡县为佐吏掾属;由之获得基层吏务经验之后,才能以功次吏能得到察举。举至中央,则有经术、笺奏之试加以检验,然后方得授官;但所授又非职事官,而是入三署宿卫为郎,“以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过程。此后再经一次选拔,方能“出宰百里”、“典城牧民”。如《通典》卷十六《选举四》所记沈约之语:
汉代……黉校棋布,传经授业,学优而仕。始自乡邑,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积以岁月,乃得察举;人才秀异,始为公府所辟,迁为牧守,入作台司。汉之得人,于斯为盛!
细观汉代察举之实施过程,不能不承认它也有独特的优点。汉代吏政颇为后人称道,特多循吏良守、名公巨卿,皆出察举一途,这并不是偶然的。
而科举制却是“以文取人”而不及其余的。虽然设制上有“取之以文”后“课之以能”之意,但设想绝不可能完全成为现实,二者间仍然时时表现出牴牾不合之处。众多士子在狭窄的考试一途上竞争拼搏,不得不竭尽心智揣摩辞章苦诵经疏,精力才华为之耗尽,浮华迂腐之性因之而成。《通典》卷十七《选举五》唐赵匡《举选议》:
进士者时共贵之,主司褒贬,实在诗赋,务求巧丽,以此为贤。不唯无益于用,实亦妨其正习……
明经读书,勤苦已甚,既口问义,又诵疏文,徒竭其精华,习不急之业,而当代礼法,无不面墙。及临人决事,取办胥吏之口而已。所谓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