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章 真正的法治(第2/3页)

话说在制定《宪法》时,兰芳内阁就充分考虑到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以及对国有财产的划分。

在兰芳,所有的土地都是国有,甚至是已经送给秦致远的蓬莱岛,严格说来都是兰芳的土地,秦致远拥有使用权,但没有“完整的”支配权。

这个所谓“完整的”支配权,含义有点复杂,比如说如果秦致远看黄博涵比较顺眼,可以在蓬莱岛上划出来一块土地,送给黄博涵让他建设别院,这是可以的。

但秦致远不能因为自己的法国国籍,就把整个蓬莱岛送给法国,这不行。

除了土地之外,兰芳地下的各种矿藏以及所属海域内的各种水产品和海底的矿藏,都是属于兰芳所有,兰芳国民在取得兰芳政府的同意后,可以使用土地,也可以开采矿藏,但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赋。

接下来就是私有财产,要知道拟定《宪法》的那帮人可都是“资本家”,他们对于私有财产非常看重,所以对于私有财产的界定非常严格,但同时一旦界定,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非常严格。

在兰芳,如果居民在获得政府允许后,在土地上建立的一切建筑物均为私有财产,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就连政府执法部门,也不能随意闯入私人家中,除非是在取得《搜查令》之后。

而兰芳因为华人和土著居民的混居,一般意义上是不禁枪的,如果有陌生人闯入家中,兰芳公民可以将其当场击毙,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当然了,包括刀具在内的所有武器,只能放在家中用于自卫,所有人不得将其带出家门,否则的话,那就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兰芳,《刑法》和《宪法》差不多是同时制定出来,也差不多同时开始实施。

关于惩治力度,兰芳的规定非常详细,从最低的治安处罚到最高的死刑,每一个等级都有详细规定,并且兰芳对于累犯的处理非常严苛,哪怕是盗窃,如果是第二次作案,也将会被处于首次作案十倍以上的惩罚。

同时,兰芳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偏向于惩罚和警示,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定性极其严格,惩治手段也有天壤之别。

比如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一个的惩罚手段是枪决,另一个的惩罚就是监禁。

又比如酒驾造成车祸和普通车祸,对酒驾者的惩罚是入狱服刑,而普通车祸只是赔偿经济损失而已。

好吧,如果是酒驾,不管有没有造成车祸,那么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性入狱服刑。

制定出来法律,还要让所有人都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什么样的行为不犯罪才行。

为此兰芳政府顶着增大政府支出的压力,聘请了上千位法律宣传员走街串巷向兰芳居民宣传法律,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对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科普。

效果非常明显,兰芳《宪法》正式生效半年以来,在兰芳国内只有十一起刑事案件触发死刑,其他案件都是按照《刑法》进行了处理。

不管是被执行死刑,还是入狱服刑,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上诉,这充分证明了《宪法》和《刑法》深入人心。

那些入狱服刑的家伙们要小心了,如果他们再次违法,那么惩罚力度将是首次违法的十倍。比如盗窃,如果首次违法的惩罚的入狱一年,那么如果是“二进宫”的话,不管偷了多少,起刑期就是十年。

在兰芳,如果是入狱的话,没有任何人权保障,也就是说想安安生生的待在监狱里想都不用想,在兰芳根本就没有让人正经服刑的监狱,兰芳最大的监狱是矿山,挖矿才是犯罪分子们赎罪的方式。

当然了,这没有任何报酬。

秦致远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只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坚决执行,才能在最大程度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法律毕竟是要人来执行的,对于那些执法人员,兰芳的要求可以称得上是苛刻。

所有的执法人员必须要对所属部门的法律条文有所了解,不说必须精通法律条文,但也不能一问三不知。

同时执法人员如果有犯罪行为,那么他们要小心了,惩罚力度将等同于“二进宫”,也就是说,执法人员的首次犯罪就将被视为是累犯,要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