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张横渠及二程(第7/12页)

此所谓天理者,即指一种自然趋势而言。此段末引明道,似可认系讲述明道之意。其所说之大意,与上引明道之言,意亦相合。其以“任私用意,杜撰用事”为人欲,亦与明道《定性书》意同。(详下)在《遗书》中明道亦言:“天者,理也。”(《遗书》卷十一页十四)《遗书》中又有一条云:

万物只是一个天理,己何与焉?至如言:“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此都只是天理自然当如此,人几时与;与则便是私意。有善有恶,善则理当喜,如五服自有一个次第,以章显之。恶则理当怒,彼自绝于理,故五刑五用,曷尝容心喜怒于其间哉?(《遗书》卷二上页十八)

此条未标明为二先生中何人所说。但其大意,则与上引谢良佐所说意同,与明道《定性书》意亦同,(详下)故似为明道所说也。

至少有一点可确定者,即《遗书》中言及天理或理诸条,其标明为明道所说者,不言理离物而独存;其标明为伊川所说者,则颇注重此点。伊川所谓之理,略如希腊哲学中之概念或形式。以后道学中之理学一派,皆如此主张。此派如此主张,似受所谓象数之学之影响。在希腊哲学中,柏拉图受毕达哥拉学派之影响,立其概念说。盖数为抽象的,离具体的事物而有独立的性质。柏拉图受此暗示,以概念亦有其独立性质。除具体的世界外,尚有概念之世界,离时空而永存。道学中之理学一派亦受所谓象数之学之影响,立“理”与“气”之分;气为质而理为式;上文已言。质在时空之内,为具体的事物之原质,可以有变化成毁。式则不在时空之内,无变化而永存。以道学家之术语言之,则气及一切具体的事物为形而下者;理则为形而上者也。

至于明道所谓之天理或理,则即具体的事物之自然趋势,非离事物而有者。以后道学中之心学一派,皆不以为理乃离物而有者。故本书谓明道乃以后心学之先驱,而伊川乃以后理学之先驱也。兄弟二人,开一代思想之二大派,亦可谓罕有者矣。

(二)对于佛氏之批评

吾人既知天理,则应即顺之而行。若佛氏者,即不顺天理而别有私意造作者也。明道云:

圣人致公心,尽天地万物之理,各当其分。佛氏总为一己之私,是安得同乎?圣人循理,故平直而易行。异端造作,大小大费力,非自然也,故失之远。(《遗书》卷十四页二)

伊川云:

释氏之学,又不可道他不知,亦尽极乎高深。然要之卒归乎自私自利之规模。何以言之?天地之间,有生便有死,有乐便有哀。释氏所在,便须觅一个纤奸打讹处。言免生死,齐烦恼,卒归乎自私。(《遗书》卷十五页十)

又云:

释氏要屏事不问。这事是合有耶?合无耶?若是合有,又安可屏?若是合无,自然无了,更屏什么?彼方外者,苟且务静,乃远迹山林之间,盖非理明者也。(《遗书》卷十八页十四)

释氏不明“理”,故其教亦不合“理”也。

(三)形上、形下

明道、伊川对于理之见解之不同,又可于二人对于形上形下之见解之不同中见之。明道不以理为离物而有,故对于形上形下之分不十分注重。明道云:

《系辞》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又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又曰:“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亦形而下者也,而曰道者,惟此语截得上下最分明。元来只此是道,要在人默而识之也。(《遗书》卷十一页二)

又《遗书》云:

盖上天之载,无声无臭,其体则谓之易,其理则谓之道,其用则谓之神,其命于人则谓之性,率性则谓之道,修道则谓之教。孟子在其中,又发挥出浩然之气,可谓尽矣。故说神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大小疑事而只曰“诚之不可揜如此夫。”彻上彻下,不过如此。形而上为道,形而下为器;须著如此说。器亦道,道亦器;但得道在,不系今与后,己与人。(《遗书》卷一页五)

此第二条未注明为二先生中何人所说。但似可视为系明道所说,因其与第一条意相同也。阴阳为有盛衰消长之气,故亦为形而下者。而云:“元来只此是道。”“形而上为道,形而下为器,须著如此说。”“须著如此说”者,言只可如此说耳;实在“器亦道,道亦器”也。后来心学一派,即不为形上形下之分,与理学一派大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