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12/19页)

在两浙和其他地方,账目更加复杂,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出售盐票,向商人额外征收疏浚运河、赈恤的款项,余盐银的预征,引盐之外夹带食盐的充公,由巡卒上缴缉获的私盐,拖欠灶丁的工本,等等。决不能指望中央政府将这些细枝末节问题处理得井井有序,而是代之以要求每个机构都要完成每年的定额。一直到1600年,这些收入通常要解运北京,稍有短缺,即要奏报皇帝。1562年,奏报的盐课银为1323811两〔113〕。1568年为1268435两〔114〕。晚至1602年为1151519两〔115〕。这非常接近于表13所显示的总额。当某个都转运盐使司不能完成自己定额时,最容易的弥补办法是强行向盐商借款,或者加强对他们处罚,使他们服从(见下文)。

不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其他盐务机构上纳数额不大可信。在抗倭寇战争期间及其以后,一些地区的省级官员开始依赖于盐课收入来负担军事开支。一旦他们取得这项资金,中央政府将很难发现他们是如何管理的。1568年,户部报告说广东省已经有三年没有申请盐引了〔116〕。在一份17世纪早期的非正式资料中暗示出一名盐课提举司官员在一年任期内可以有30000两的个人收入,当然,最初为取得这项任命他花费了3000两白银〔117〕。

在福建,许多官方盐场要么停止了食盐生产,要么是在毫无竞争价格之下生产。其实际的生产活动已经脱离了原来盐的专卖体系而由省级官员管理〔118〕。这种区域自治看起来已经扩展到了四川和云南。1590年以后,西南各省因忙于镇压国内叛乱和同缅甸进行边境战争,这样就必须把盐的专卖收入转为额外的资金。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能同时为帝国的财政作出贡献〔119〕。根据官方记录,这些机构的收入不是很大,这些收入的缺失也不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计划性收入。从技术角度来说,被省直截取的收入仍然用于军事防御,与一般的做法并不矛盾。因为这种账目体系从来不要求中央政府的开支同各省的花费完全区分开来,无需从盐的专卖收入扣除这项缺失的收入。仅仅从这些偶然性的数字中,我们能够感觉到全部收入的分配是武断的,没有总的指导方针。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的盐政管理者经常要求上缴的总收入达200万两白银。但没有详细的账目可以利用,因为他们仅仅以估计的整数上缴这种收入。在比较多个奏报之后,在表14中加以概要说明〔120〕。

表14 1575—1600年左右盐课岁入估计(单位:两)

解运户部 1000000
实物解运某些军镇 价值银 500000
由盐的管理部门直接解运军卫 220000
南方存留 280000
总计 2000000

较高的食盐价格和较低的国家收入

根据1578年的生产额度,所有盐务机构生产的食盐,包括正盐和余盐,大概超过84600万斤,约为560000吨(short tons)〔121〕。如果国家收入总额为2000000两,那么每吨官盐的收入是3.54两。这是非常接近于1535年两淮地区的价格,那里每515斤食盐可获得白银1.15两,也就是说每吨收入为银3.345两。

这一价格很高,但不是过高。在明代中国,每人每年食盐消费通常是以10斤来计算的〔122〕。这样每个消费者每年因为食盐消费而上纳政府白银0.024两。这个数额并非全是间接税,因为这包括政府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生产费用。一些明朝的官员在阅读史书时,惊奇地发现唐朝仅从两淮地区每年就可得盐利600万缗铜钱〔123〕。

明朝的食盐专卖收入不多,却仍然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尤其是在发生周期性危机之时。1527年,南京一些地方的盐价零售每吨在25—30两之间〔124〕。湖广在17世纪10年代危机时,一小包仅重8斤的食盐要卖0.3两,也就是说,每吨要56两。在盐价上涨的同时,粮价却不断下跌,每个消费者食盐的花费相当于其稻米支出的一半。在一些地区,生活必需品已经完全消失了。“虽有孝子慈孙,少求薄卤以奉其亲,不能得也。”〔125〕食盐短缺的直接原因是巡抚试图控制食盐价格,他规定每包最高价是0.09两,并竖碑令人们遵守〔126〕。然而缺乏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专卖行为本身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