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7/21页)
王朝早期也偶有折纳,但至16世纪才经常化。这一过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例如,一石米首先被折成一匹棉布,然后棉布再被折成0.3两白银。这两个阶段的分离长达一个多世纪。当然也有例子显示出其中一个阶段是持久的,另一个阶段是暂时的。折纳比率也不一定完全依照市场价格,有时候,折率可能有意降低,以此作为减免税收的办法。所以某些特别的折率仅仅适用于特殊的税收项目。因此很难说哪些折纳是持久的,哪些折纳是暂时性的。一般说来,一种折纳持续有效二十年,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定例。当然,这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其不会被废除或者修改。在16世纪,朝廷的命令变得更加直接明了,常常直接宣布哪些是固定性的折纳,哪些是临时性的折纳〔80〕。而折率相应地更接近于市场价格。有明一代,尽管折纳非常普遍,但米麦仍然为基本的税收标准。甚至一个县的田赋税收以银折收的比例达到90%,但银还是以粮食为估算标准进行折收。
纳税人被要求将这些税粮解运到远方的仓库。起初,国家对于运输费用缺乏明确的规定。地方官员固定运费仅仅是用来防止粮长额外勒索。但是当漕粮等税粮运输改由政府接管以后,开始将运输费用作为经常性收入的一部分来计算。即使主要的税收已经折成银两,运费还是依据粮船运送的距离进行折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运输加耗甚至超过税粮本身的价值。
当时的“粮食一石”的实际负担很不一致,这取决于税收是否以银、粮食、或者任何其他物品来交纳,取决于运费以及“粮食一石”的折纳比率。纳税户负担最重的“石”要比负担最低的“石”高7倍。
附加税同加耗不同,它们包括干草、麻、丝绢等,他们在产地与税粮一起征收。同时,这些附加税也不能同里甲派办相混淆。尽管也有特殊的事例,同一种物品,如丝绢,可能同时包括在附加税和里甲派办之中。有时候,一个县可能已经交纳一定数量的缎匹以替代生丝,不料朝廷却又另外坐派地方办纳缎匹,并明确这些缎匹要有更好的质地。
税额由耕地面积决定。只有西南各省部族是一次性交纳,其上交的总额是通过谈判而不是土地丈量来确定。其他农业地区田土计量单位是亩,5尺为1步,240平方步为1亩。一个标准亩,大约有6000平方尺,相当于两个网球场那么大。在中国南方,通常情况下一亩农田估计每年能够产米2石〔81〕。
标准地亩更是一个概念而不能算得上是一个实际的财政单位。当时的资料显示,在土质最肥沃的长江三角洲,一亩田能够产3石米,也有亩产4石米的记载〔82〕。而在干旱的西北部地区,亩产只有半石。而且低产干旱土地上种植的谷类作物市场价格很低。在土质肥沃地区,由于水源的特殊性,有时候在同一地区内也变化多样。这种多样性由于劳动力供给的不同而加强。一般来说,最肥沃的土地需要最少的劳动力。与此相反,贫瘠的土地要求投入更多的劳动力进行灌溉,所以人均产值很少。例如,16世纪,何良俊(1506—1573)记载了他的故乡南直隶华亭县,夫妻终岁勤动,极力耕种,止可五亩〔83〕。很明显,统一以“标准亩”为标准来征收税粮是不公平的,因此选用了“税亩”来代替它。
何炳棣在对中国人口进行研究的同时,也从地方志中收集了大量的有关税亩折算的资料。一般看来,产量正常或较好的土地,每1标准亩作为1税亩。产量较低的土地则以1亩半、2亩、3亩,甚至8亩作为1税亩。这种折算没有中央规定的统一标准,各地制定自己的标准。在一些特殊的事例中,240平方步的标准完全被忽视、取代,地方便宜制定自己的计量标准〔84〕。因此折算方法也有很大不同。其中的一些方法无疑是依据当地的习惯,而且有历史渊源。然而折算基本上是合理的。在仔细分析地方志之后,我们有一个印象就是所有的各种方法的一个目的是确保1税亩的耕地每年最少能够出产米1石,或者同样价值的其他作物。虽然材料不充分,但可以推断,在南方的许多地区,亩产量一般是2石米。现有的资料似乎表明甚至税亩的折算也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