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政治的青年(第8/20页)

詹姆斯针锋相对地写下《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The 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强调国王们自古(从《旧约》时代到苏格兰和英格兰两王国的基本法)源远流长[121]。国王们在宪制中的地位相当于家庭的家长、身体的头颅,应当依法而治但并不为法所约束[122]。因此,压制王权只可能是历史意义上的不诚实和宪法意义上的破坏行为[123]。詹姆斯从来不想推行无国会统治,他认为国会是自古相传的混合宪制的一部分,是完善的君主制的必要从属部分[124]。但如果国家的权利和特权绝不是什么危险的创新,反而比国会的特权起源更加高贵、更加不肯履行配合君主施政的天职,他除了一再摆出君主的威严,似乎并没有别的办法。

1621年国会证明自己对自古相传的混合宪制另有一套解释,并不准备承认国王有最终解释权(中世纪和普通法传统认为国会才是最高法院[125])。他们在爱德华·柯克爵士身上找到了自己的宪法学大师。在英语各民族的司法传统中,柯克是基本法理论和司法审查权理论的创始人[126],但他绝不认为自己是革新者;相反,他再三宣称自己阐释的是英格兰自古以来的自由。后来的《权利请愿书》和长期国会也是这种立场。他们的意思是,自己代表了王国的法统(LegalConstituted Authority),是保卫英格兰传统的保守派,而王室才是引进非英国(欧洲大陆)新事物[127]的危险革命者。光荣革命后,这一套学说逐渐成了英国宪制理论的正统,产生了布莱克斯通和戴雪的鸿篇巨制。

这种学说,有部分的真实性,因为国会、《大宪章》和普通法都是基督教世界共有的封建自由,近二百年来在欧洲大陆已经或正在被新兴的绝对君主制消灭;也有托古改制的政治动机,因为他们为国会要求的权力(不是权利)如此之大,早已超出封建时代的成例,尽管国会机构无疑是古已有之的[128]。而普通法的案例大多数发生在工商业者身上,他们亲睐普通法维护绝对私有财产权的立场,尽管普通法产生时的本意主要是维护土地和住宅的产权。从普通法通向经济自由主义的历史路径,是柯克以前的普通法家想象不到的。

1621年国会的第一号议程就是攻击垄断权[129],这给爱德华·柯克爵士提供了大显身手的机会。他把普通法、经济自由主义和《大宪章》的基本法地位巧妙地融为一体,事实上完成了一场宪法学上的革命,永远排除了詹姆斯国王的“自由君主制”(Free Monarchies)宪制理论。他对王国宪法的解释可以概括为:法院享有“进行严格解释的权力……这一权力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使制定法与根本性法律保持基本一致[130]……一个人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更确切地说,一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荒谬的,一个人不能同时充当任何当事人的法官和检察官[131]。”

根本性法律自然就是《大宪章》,它是“本王国一切根本性法律之源……对英格兰之根本性法律的主要基础之最为重要的宣示,其余的法律乃是辅助性的,填补普通法的种种漏洞[132]”。《大宪章》二十一条正好可以将当前的财政问题升级为宪制问题,彻底堵死王室任意需索的路径。它扩展至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保障所有刑事审判的正当程序——由大陪审团定罪而非根据控告定罪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对控告者答辩的权利、申请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利,禁止国王授予垄断权[133]。

1621年国会在爱德华·柯克爵士领导下,还对国王做了另一次侧面打击,弹劾国王最能干的臣仆和大陆法最有才华的鼓吹者弗朗西斯·培根。罪名(收取陋规)是确实的,弹劾动机却是政治性的。因为根据当时观念,官爵可以买卖或赏赐,和买卖垄断权意义相同,本来就是为了索取规费。这些往往被视为私有财产的一种,法国的最高法院甚至有过保护买官者权益的判例。直到大革命前夜拉瓦锡在法国买官,一战前夜萧伯纳的父亲在英国买官,都未受到当时社会的歧视。弗朗西斯·培根的行为虽然不是道德模范,但以当时官场习惯衡量,并不特别恶劣。国会在众多收取陋规者当中专门打击他,主要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也就是说,他偏爱绝对君主制-罗马法的政治-学术倾向使他成为国会党-普通法一派的天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