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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开斯特王朝开创了封建国会的黄金时代,亨利四世、亨利五世的政府从来没有忘记自己不合法的出身,这个缺陷只能以不断博取民望的姿态弥补。“一依国会裁断”是博林布鲁克的亨利颠覆理查德的口号,也是他为保证王位由兰开斯特直系继承而必须奉行的承诺。尊崇民意的政府对外很少有不好战的,对法军事成就一向是博取英国全体国民拥戴的最廉价最可靠的方法,没有人能比亨利五世更善于利用这张王牌,也没有人能比亨利六世为这张牌付出更大代价。一如既往,战争经费的饥渴强化了国会地位。不同于既往(及以后)的是,国会对王室的信任上升到中古最高点,体现在吨税、斤税、海关税的相继创设上。王室的富足与依赖性实为一物,1470年法案确定只有下院才能提出财政议案并行使课税监督权,就是对这一定理的证明。不过必须说明,此时下院的代表性比模范国会时代后退了不少,公社市民对维护封建权利、封建自由的观点也更接近同时代的贵族僧人而远离都铎以后同样被称为市民的不奉行国教者。无论从权力行使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自治市都是封建秩序及古老自由的维护者、保守者,扮演革新者、破坏者的其实是(约克、都铎王朝)新君主国的绝对主义新政。

终兰开斯特王朝之世,国会几乎无年不集会,无事不集会,且决议必有效。国会议事程序、国会附属机构、立宪政体理论在此期间得到最大限度的成长,到近代也很少修正。出任上院议长的通常是王室大法官,下院则以选举议长、上呈圣断为集会后第一项任务。国王裁可,而后议长就职,两院各议其事。提案大致可分为财政案、公案、私案,书记官只负责记录前两种,是国会职员的主体。保卫长与绍介吏基本上是荣誉性职位,并不真正执行其字面责任,不如说更接近于礼官。三读程序也已经固定,一读提案,二读按察(重要者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三读议决。通过的议案呈奏国王:王以为是,下嘉许裁可,永为定例;王以为非,下再议缓议封驳,程序重启。有事理应开议,事毕而止,事繁期限可延长,兰开斯特朝有国会一年召集三次的[74]。没有国会的友好态度,兰开斯特诸王是不能完成任何政务的。同时,国王的裁断对国会也不可或缺,封建自由在其暮年达到了完美的和谐。世世代代的普通法学者、辉格党人和辉格派史家念念不忘地称颂兰开斯特王朝(并指斥约克“单方面的要求”),犹如儒家歌颂三代上古,一直到格莱斯顿与阿斯奎斯的时代。

亨利四世朝两院对司法权也作出了决定性的妥协,下院明确表示今后绝不会请求这一权利,把自己的职能集中在财政问题监督上,因为根据无文或缺失记录的传统,司法权是属于贤哲会议的,今后自然也应当属于贤哲会议继承者——上院。这一承诺至今仍在生效,英国的司法权之确立并不是以三权分立或其他任何立宪理论建立的,而是不断将各自独立的不同司法体系逐步吸纳入上院历史性权威之治下的长时段流程。在目迷五色的法例程序深处,古老习俗仍然是最后的仲裁者、司法的DNA。

七、约克:绝对主义的革命者

封建自由的黄金时代随着正统贵族之花的凋谢而衰残,蔷薇战争毁灭的不仅是兰开斯特家族(并非无懈可击)的王位要求,也毁灭了作为一个阶级的旧贵族,而这一阶级是立宪平衡的主要力量。胜利的约克家族,尤其是爱德华四世,与他的模版路易十一类似,酷爱与伦敦绅商共治,把国会(及其主力贵族)的消失当作王室的重大胜利。14世纪是英法历史的分水岭,以前两国都保存着封建自由的构架,各阶级通过国会参政,往往联手反对国王,彼此都承认对方是王国体制中不可缺少的伙伴,所以托克维尔宣称:这一时期的法国历史充满了仿佛从英国史摘录下来的片段[75]。路易十一与爱德华四世的绝对君主制政术有相同的目的:将权力收归王室独占,把各阶级(尤其是抵抗力最强的贵族阶级)摧为散沙,使之化约为政权治下被动的工具与国库征收客体。为此,抬高无根基从而更为驯服的平民,贬黜习于桀傲不逊、易于以其传统威望对抗“国家理由”的贵族,是两位雄主共同的选择。伦敦的市民绅商并不比法国的第三等级更能抗拒与王室联手的诱惑,伦敦市的金援是约克家族战胜兰开斯特家族及其北国畋猎贵族的关键所在。值得大书特书的是:这次内战的社会学分野与长期国会时代边界相同而阵营相反;伦敦布尔乔亚是约克王朝绝对君主制的死党;以约克郡为中心的内地封建贵族,扮演了兰开斯特王朝立宪政体与国会权利忠仆的角色,为抵抗其理论上的领主约克公爵而苦斗到灭绝[76]。斯塔布斯博士的统计告诉我们:“约克王朝的前二十五年仅有七次国会,后十三年只召开过一次国会,其中议期最长的也不过二三月,其所议事亦寥寥不足道[77]。”国会政治已经徘徊在死亡的边缘,完全可能走上法国三级会议面临的同一道路,沦为王国宪法中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