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伦理(第4/5页)
可是到了18世纪早期,类似的观点以一种更有说服力与客观冷静的方式表达出来。虽然有关性自由的问题仍然充满争议,但对于自然、理性与习俗,人们在思维方式上的根本差异已经大为减小。这些观念都已变得广为人知,并得到了当时一流小说家的戏拟。例如塞缪尔·理查森塑造的反英雄小说人物洛夫莱斯,其处世逻辑是每年结一次婚,再离一次婚,这样就可以避免任何通奸与偷情行为。在菲尔丁的《汤姆·琼斯》中,当自然神论者斯奎尔先生被揭发是淫荡的偷情者时,他告诉主角他的行为事实上毫无害处:“事物的本性才能决定什么是合适的,而不是靠习俗、礼节或政府法令所决定。确切地说,任何符合自然本性的事物都是合适的。”“‘说得好!’琼斯大呼,‘有什么事能比满足自然欲望更无辜的呢?或者说,还有什么比繁衍我们种族更值得称赞的呢?’”正是如此,斯奎尔先生回答道。
在当时严肃的著作中,这一观念经常被置于一种更普遍的哲学框架之内。马修·廷德尔在其自然神论杰作《基督教与创世同龄》(Christianity as Old as the Creation)中嘲笑基督教的性道德乃是教士的发明,跟《圣经》中关于高利贷与吃血的禁令一样,已经不适用于现代国家。判断行为是否正当的唯一标准,乃是其是否有助于人类的福祉:
喜欢或者渴求一个女人,不考虑其特定环境,我们不能判定这种行为到底是善是恶。那种狂热的欲望根植于人性之中,绝不属于罪恶,而审视这一行为,我们发现其主要企图乃是促进双方的愉悦,以及繁衍与保存种族。
当时一位哲学家认为,基督自己的目的实乃将人类“从摩西律法的诅咒中”解放出来。他断定通奸是一项无害的行为,“古往今来所有人都难免于此,要么藏在心里,要么见于行动”。虽然遭到了教会的歪曲,但耶稣自己的教诲实际上旨在重建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体现在所有快乐与天真的社会之中,其特征之一即“女人和其他一切东西都是共有的”。事实上,良善与幸福主要在于自然欲望的满足:“当你饿了,就需要食物;当你渴了,就需要饮水;而当你受到性冲动的刺激,就需要性交”——只有“庸俗的观点”才会认为在性或其他事务上存在着诸如“好与坏的道德”。
在1714年,医生与哲学家伯纳德·曼德维尔同样主张,任何时代道德善恶的区分都只是狡猾政客的欺骗。所谓的美德总是“有悖于自然的冲动”,正是那些人造的宗教与社会法则将欲望诬蔑为祸害,扼杀其外在表现,否定其力量,并且确保“女人要消磨时日、浪费青春、垂老至死,而不是以一种不合法律的方式解放自身”。1749年一位通俗作家提出,性自由事实上是一种“人性的权利,以及人类的正当自由……男欢女爱的本性与倾向如此正当而健康,上帝亦当同意,男女在其中共同满足了自己的需求与欲望,彼此皆受其益”。因此,未婚人士发生性关系、生小孩以及同居都没什么过错,公开卖淫亦如是,男女自愿离婚与再婚亦如是。同样的态度也见于启蒙时代早期的一群人,他们倡导一种更具理性的犯罪与惩罚观。切萨雷·贝卡里亚认为,男女间的性激情是一种无法阻止的自然力量。通奸源自“一种自然的需要”,它不会“腐化社会”,对其进行惩罚是毫无意义且有害的。
17与18世纪的自然与道德争议中最具雄心的综合尝试,乃是大卫·休谟对于性道德的解释,其首先出现在《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中,之后又在《道德原则研究》(An Enquiry Concerningthe Principles of Morals)中得到了修正。休谟最初的观点是,人类具有一种内在的道德情感,从中产生出某些自然的美德,但贞洁不包括在内——“对于欲望的限制违反自然”。相反,欲望往往“强而有力地与所有令人愉快的情感相联系”,而贞洁只是一种人造的美德,创造出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男人放心“他们的孩子……确实是自己亲生的”。《道德原则研究》则走得更远,其中论及了不同社会性规范的巨大差异,而这正是当时性自由论者的普遍主题。休谟的贡献在于,将当时把道德差异视为习俗与趣味所致的传统认识,发展成一种更系统化的论述,在其中,多样化的性规范实际上共同具有一种普遍的理性。这一更深刻的真理揭示出,“人们在道德中的思维原则都是一致的,虽然其得出结论往往各不相同”。休谟自己虽然蔑视一夫多妻制与离婚,但还是持有当时的流行观点,即“自由恋爱”甚或通奸,与诸如酗酒这类行为相比,不那么邪恶或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