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回望历史(第10/19页)
1.如果到1913年,果真立宪并执行,那么,就是有诚意,是真立宪;
2.如果到1913年,拒绝立宪或拒绝执行,那么才是没有诚意,是假立宪;
3.如果在1913年之前清政府明文宣布反悔,那么也可证明是假立宪;
4.1913年,清政府倒台了,所以这个问题变成没有答案了。
这个问题可以打个浅显的比方:我欠你一笔钱,说好后年还你,但是你还没等到后年,你就起诉我,说我没有还债的诚意,法官会怎么判?法官会判你输。道理很简单:后年还没到,你怎么知道我没有诚意还你钱呢?
同理,1913年还没到呢,你怎么知道清朝没有立宪的诚意呢?万一到1913年,清朝果真立宪了呢?第五,日本帝国的立宪才是“假立宪”。下面我们看看日本当年是怎么做的。日本天皇在 1876年发布决定起草宪法的《敕文》,到1889年公布《日本帝国宪法》,用了 13年时间。换言之,日本在明治维新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夜之间把宪法搬出来的,而是也经过了一个“预备立宪”的过程。大清国当年是效仿日本的经验,设立9年的预备立宪期限(后改为5年),也应属于合理范围。
我们再来看看 1889年日本制订的《日本帝国宪法》,看看日本的立宪是
不是“假立宪”: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这一条的意思是:日本的权力是属于天皇的,不是人民的。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 ”
这一条的意思是:天皇有权解散众议院。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海陆军。”
这一条的意思是:日本这个国家的军队,不是人民的,而是天皇的。
“第三十一条:本章(臣民权利义务)所列条规,在战时或国家事变之际,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这一条更毒:一旦国家不稳定,日本人民所有的民主权利,天皇随时可以全部收回。
“第三十四条:贵族院,依贵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贵族及简任议员组织之。”
这一条说明:日本的皇族也参政议政。
读者跟我通观日本当年的这部宪法,你会发现《日本帝国宪法》不但保留了日本天皇的统治权、军权,而且还保留了随时收回人民民主权利的权力,而且也保留了日本皇族干涉政治的权力。
总之一句话,如果清政府的立宪是假立宪,《日本帝国宪法》也应是一本虚伪的宪法,日本的立宪也是假立宪。
那对于这样的假立宪,日本人民为什么接受呢?我认为,那是因为日本人懂得妥协:没有一蹴而就的事情。天皇既然已经大步让出了政权,人民就应该懂得妥协,先接受下来。宪法如有不足的,以后自然有机会逐步修正之。
日本人懂得:当时对于日本来说,国内团结起来大力发展工商,集中国力建设军队,才是最紧迫的事情。而内斗、内战的结果,则只会两败俱伤。推倒重来,不但没有必要,而且效果不一定更好。
可是,当时的中国人,也许不懂得这些。命运的差别,也许就从这里开始。第六,民族情绪对清政府和国民党,采取了双重标准。有些中国的历史爱好者,对于清政府给出的“九年预备立宪期限”咬牙 切齿, 却对于国民党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建国步骤表示支持。
事实上,国民党的“训政”,就是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只不过换一个说法而已。同样的一件事,清政府做了是错的,而换了国民党做,却变成是对的。这似乎也可以称为“偏见”。
还有“皇族内阁”一事,某些历史爱好者不但扭曲了“皇族内阁”人数的真相,而且对蒋家王朝垄断中华民国政权长达 60年(1928-1988)的做法却欣然接受。这叫什么?这也叫“偏见”。
中国有不少历史爱好者看问题的最大毛病就是“情绪化”:只要是他们不喜欢的人,做什么都是错的;只要是他们喜欢的人,做什么都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