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疑犯(第3/3页)
“法律指控诺柏.霍比的基础就是那张纸上留有的拇指印。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说明他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钻石的。假如他并没有盗窃的行径,那么便不可能在那一时段留下自己的指印。
“但也不排除这样的可能:约翰.霍比事先已取得了诺柏的指纹,作案时便加以利用。如果这种假设成立的话,那他就是盗贼。
“而华科.霍比虽然也有可能取得诺柏的指纹,可并没有证据显示他能够取得霍比先生的备忘录或者钻石。因而指控他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所以我们辩护的关键点就在于,”我强调道,“诺柏是否有打开保险柜的可能性?而霍比先生是否可能使自己的备忘录上留有沾着诺柏血渍的拇指印?”
“没错,”桑戴克肯定道,“这些都是要深入分析的重点,虽然还有其他的疑点,但一时还无法弄清楚。诺柏的房间已被警方搜查过了,在那里并没有发现复制的钥匙或万能钥匙;不过这并不能说明问题,他也可能在得知拇指印被发现后,将钥匙处理掉了。至于另一个问题,我曾经问过诺柏,他说已经不记得自己是否按过这样的血指印,所以这两个问题都没有确切的线索。”
“那霍比先生应对钻石的失窃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不予考虑。”桑戴克答道,“他没有负担任何义务,也没有疏忽之处,所以他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讨论了许久之后,桑戴克觉得有些累了,便回房休息去了。只留下我一个人独自苦苦思索这起谜案,越想越觉得案情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倘若桑戴克今晚所说的这些便是他脑中所想,那么为诺柏洗冤的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而他对指纹论提出的那番质疑,恐怕也不会受到法院的采纳,但此前他却对诺柏下了那样的保证。我知道我的这位朋友并不是意气用事的人,不可能平白无故说出那样的话。因而我确信他一定隐藏了某些我未曾获知的线索信息。想到此处,我便不再多想。弄灭了烟斗,上床睡觉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