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阅读背景:字体颜色:字体大小:[很小较小中等较大很大]

第05章 一朵烧焦的花(第3/4页)

“不,谁也没有这个资格。”秋本自问自答着。秋本命令护士把带子、毛巾、甚至连食具、钢笔、照明器具,只要有一丁点儿能当凶器使用的危险物品,一律从美帆身边撤走。但美帆竟然用头去撞墙,或是咬碎体温表寻短见。幸亏发现得早,才免以酿成大祸。但是,本人早已存此意,早晚会找到结束生命的办法的。于是,专门派了一名看护,日夜守在她的床边。

起先络绎不绝来探望的父母、亲友,一旦知道美帆已成了个目不忍睹的怪物,就再也不想跟她亲近了。对他们来说,美帆曾经是给全家带来财富和荣誉的幸福之神,是家族的希望。全依靠她,整个儿家族才能趾高气扬好不得意。她是家乡诞生的名人,也是使她家乡名扬全国的有功之臣。不料,一夜之间她竟成了个怪物。美貌是她的荣誉和恩泽的源泉,因此,美貌的反面丑陋就成了罪恶和耻辱。连亲属也抛弃了她。眼下,守护在她身边的只有医生、护士。然而,这庇护也有限得很。连她外露的伤痕都治不了的人,又怎能治愈深埋在她心中的创伤呢?

当美帆领悟到她日夜无法摆脱这监视的目光时,就开始拒食了。她想靠绝食来结束生命。这使医院方面变得十分狼狈,本人既然不想进食,那就一无办法可想。

“你吃一点儿吧。你还年轻,往后无论怎么生活都行,这么做太懦弱了。”

秋本想用激将法让她进食,可她还是顽固地拒绝。美帆立即变得非常虚弱。纵然不想吃饭,还能用补液或注射营养物维持生命。如果不能获得病人配合的话,可用安眠药让她睡去。但秋本没这么做,他开始对种种企图延长美帆生命的做法感到困惑不解。

“先生,我求求您!”美帆对秋本合掌作揖。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违背她本人意志非得让她活下去不可呢?人的生命竟然连本人都不能主宰,生命的尊严也不能由自己作主。纵然经本人同意或是接受本人嘱托,结束对方生命的话,也会被追究“参与自杀”的罪行。现代医学对不治之症,也要尽可能延长患者的生命,这是医生的使命,也是医疗法所定下的法规。

然而,当生命已经不再会带来人间的幸福,对本人只不过是不断加重他的痛苦和耻辱,永远处在受刑般的煎熬中。这也能说是“非得要延续下去的生命”吗?

“我诅咒自己活着。为什么非要我以这模样活下去呢?我活着的每分每秒都在蒙受耻辱。先生,你如果还有一丝人的感情,就让我这么死去吧!”美帆不罢休地哀求着。

秋本终于给说动了心,他在用深沉的目光接受了美帆哭诉,而且为加速她的死亡,在她枕边留下了麻醉剂。

夕阳美帆服下秋本给她的吗啡死去了。由于长期绝食原本已经虚弱无力身体,服下吗啡不久就陷入了酩酊状态,因昏睡引起呼吸麻痹而死亡。

秋本并不隐瞒给她吗啡的事实。只是服此吗啡是由患者自己决定,才避免了被追究“杀人罪”。这能看成是他作为一个医生目不忍睹患者巨大的痛苦,才给了患者吗啡这么个动机。所以,这是否属于具备了能排除犯罪——“安乐死”的主要条件,引起了争议。

法院不能认为这是患了在现代医学上无法治疗的绝症,已摆脱了由烧伤引起的危险期,正处在恢复健康阶段,即使本人决心自杀而拒绝进食,被告应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可以补给营养,很难定论有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且,更难断定被害者有比死更为难受激烈的肉体痛苦。被害人服用吗啡的当时,由于精神上的痛苦,因烧伤已无法恢复原先的容貌,绝望之中才决定寻短见,并拒绝进食,甚至要求被告结束其生命,这些事实均确认无疑。尽管精神上的痛苦很激烈,只要不是由于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病痛,而是为了消除精神上的痛苦引起死亡的行为,不能算作正当行为。为此,应追究违反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参与自杀罪及违背医师法规的责任,判处拘役一年,缓刑两年。秋本对一审判决表示服罪不再上诉。同时根据医师法规第四条及第七条被取消医生行医执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