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章 忠诚与公正(第5/5页)
而我们皇庭就必须给出严谨、且明确的解释,让皇城司无话可说,也让这个判例,能够适用于所有类似的案件。
因此我们必须仔细考虑,怎么用成文的判决书去区分抱怨和谤议。”
程颐这才明白过来,点点头道:“原来如此,下官明白了。”
说罢,他又满是尴尬道:“这公检法还真是大有学问啊!”
赵抃道:“你勿要沮丧,此路没有捷径,需要丰富的经验。”
程颐道:“但张检控还不到而立之年。”
赵抃想了想,“关于张检控,只能用天才来形容。”
……
此案审理到这一步,检察院和珥笔的工作都已经完成,但是皇庭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第二日,赵抃召集所有人,甚至还从翰林院请来一些律法造诣比较高的大学士来帮忙,其中包括富弼在内,是日以继夜的查阅有关谤议朝政的案例,研究如何写这判决书。
若要将此案包装一个判例,就必须斟字酌句,关键这谤议朝政的罪名,本就是一个口袋罪,而且还涉及到皇权,那么该怎么去划线,这线划在哪里合适,其实是很考验功底的,必须要精准。
好在张斐已经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框架,所以经过大家的努力,五日后,皇庭终于下达对此案的判决书,之所以没有选择开庭判决,是因为赵抃认为口述判决,可能会造成歧义,直接给出成文的判决,是能够准确表达。
结果当然是皇城司败诉,皇庭判定皇城司屈打成招、滥用刑罚,同时判定胡长百、邱河谤议朝政的罪名不成立,并且给出非常明确,且详细的解释。
不过这条线划得非常保守,基本上就是划在普通百姓,保证普通百姓不会再轻易面临这条罪状。
因为解释中有一句话,指明适用对象“应不具名望,不具影响力,且仅从自身利益得失出发”。
这一句话,就将整个判例限制在非常普通的百姓的头上,如果对象是苏轼的话,这个判例就不适用了。
其实大臣们当然不希望将这句话写上去,但是不管是赵抃,还是富弼,都认为要不这么写,皇帝那边就过不了关,而且也不可能广泛适用。
同时,判皇城司分别赔偿胡长百、邱河各一百贯。
这是检察院方面要求的。
关于怎么处置刘仁赞,皇庭也给出准确的答案,就是依法交还给皇城司自行处置。
司法就只能这么判,因为就是这么规定得,但是朝臣们自然不会就此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