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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纵火案(第3/3页)

纵火危害极大,早就被犯罪学分析过很多次,可以被分为四类:

1、指向某人的工具性;2、指向某物的工具性;3、指向某人的表达性;4、指向某物的表达性。

所谓工具性纵火,就是把火当做达成目的的方式,火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只是选择了这种方式而已。

指向某人,意思是为了报复或者引起某人的主意。尤其是一些权威人士,如果某人有以自己命名的大厦,他的反对者就可能烧掉大楼,以此表达愤怒。

同理,因为恨老师,可能烧学校,恨医生,就烧医院。

指向某物则更加简单,四个字,毁、尸、灭、迹。

而表达性纵火,则比工具性更复杂一些。

指向某人的表达性纵火,多为精神障碍人士,他们企图用这样的方式引起一些人的关注,是一种另类的呼救。

而指向某物的表达性,就是上述简静提到的那样,就是爱玩火,享受火焰熊熊燃起的感觉。

因为公园、幼儿园、商场的地点选择,可以排除毁尸灭迹和呼救。

剩下来的两种,都有可能。

要么是享受玩火的变态,要么是通过放火表达某种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