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章(第4/4页)

1. 宋朝的地方机关分三级,分别为:路,府州军监,县。最大级别的“路”设有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监司。 次级别府州军监设有官员知府、知州、军、监、通判。

2. 宋朝官员的升迁,其实有迹可循。只要安分守己、按部就班完成分内的事情,就会通过“磨勘”得到升迁的机会。“磨勘”,就是业绩考核制度,所有在官场任职的人,经过一定时期,都可以主动申请升职。经查明其资历与升职的规定相符,不需要在职务上有特殊的表现,职位都可以逐步上升。(《假装生活在宋朝》)

3. 殿试头三名和省元初次任官,可以不必宰邑。(《两宋文化史》)

4.殿试合格者会被授予一定的官阶。如仁宗时,状元授将作监丞官阶,榜眼授大理评事,探花授太子中允,并通判诸州。第四名授校书郎,第五名授奉礼郎;皆注签书诸州判官厅事差遣。第六名授两使职官。第二甲授初等职官,第三甲授试衔知县,第四甲授试衔主簿或县尉,第五甲授判司簿尉。(《两宋文化史》)